问:陈某等10人自愿将其持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我,该公司股东会已经作出决议同意陈某等人的转让行为,我与陈某等10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已按协议付清了其中4人的转让款。但陈某等6人以该转让协议没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由,认为该协议是无效的,拒绝领取转让款,并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请问:股权转让是否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才生效?我应该同意陈某等人的要求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同时,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对外来说,股权转让行为必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但因我国上述法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主体为“公司”,因此,对于转让方和受让方来说,只要在公司股东会同意之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一旦在股权转让协议签字(盖章),股权转让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得以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故陈某等6人的要求是不合法的,你可不同意陈某等人的要求,同时要求公司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广东艺韬律师事务所林焕均律师(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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