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文件
宁商(运行)发[2005]134号
关于绿色市场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商务部等十一部印发的《三绿工程五年发展纲要》、《商务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市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运发[2005]86号),以及《宁夏实施三绿工程五年发展纲要》的要求,为推动我区农改超建设,加快自治区绿色市场的创建工作。现依据商务部《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商务部2004年13号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GB/19220)、《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GB/T19221)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自治区绿色市场创建工作实施意见:
一、 适用范围
蔬菜批发市场、水果批发市场、肉禽蛋批发市场、粮油批发市场等专营批发市场和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食品生鲜超市、专营农副产品的零售市场,以及大型综合超市大卖场、仓储式商场、便利店等兼营农副产品的零售场所。
二、 自治区级绿色市场达标要求
自治区级绿色市场,在规划设计、硬件设施、市场管理等方面,必须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一)规划设计要求。
绿色市场层高不低于4米;主通道宽度不少于3米,次通道不少于2米。
(二) 场地环境
1、空间宽敞、明亮、照明、通风良好;设施应明确标识,布局合理、分区明显,摊位整洁有序,商品摆放整齐,柜面无“溢摊”,通道安排合理无杂物,人流物流畅通,
2、地面坚固、平整、干燥、清洁、防滑;空气应清新、无异味、无蚊蝇等虫害。
3、店堂布局合理,柜台合理安排,商品摆放整齐;商品按大类设置经营区域,应标识明确,并配备适宜的展示陈列销售设施。
(三)设施设备
1、冷冻食品须配备低温柜。
2、生鲜肉类、乳制品、豆制品须配备中温柜。
3、鲜活水产品要配备蓄养池;生鲜蔬果要配备相应陈列架。
4、冷冻水产品必须配备制冰机、冰台。
(四)商品质量
入市商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入市交易商品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
2、符合(参照以下标准进行检验)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8406.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GB18406.2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GB 18406.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 18406.4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
(五)商品管理
1、进货管理
进货索证,应向供货商索取进货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合格证及检测结果单等。
2、商品检验检测
市场质检部门应对各种农副产品的产品质量证明进行验证。对初次入场的经销商提供的产品质量证书原件,进行真伪和有效期限的检验,应对未经过质量认证的各种农副产品按GB18406.1~18406.4的试验方法和检测规则进行抽检。对蔬菜、水果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含量进行快速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GB18406.1~18406.2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不得入市交易。
3、商品分区或分柜(架)陈列
蔬果、鲜肉、水产品、熟食品要分区或分柜(架)陈列销售。
(六)检测设施设备
设立具有规范的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能力的检测点,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合格。
(七)污物处理设施
必须配备封闭的垃圾容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要及时清理,保持市场内无异味。
(八)市场管理要求
1、蔬菜农残检测制度规范。配有不少于两名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的专职检测人员,除对已通过质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安全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在验明有效证明后可予以免检外,其他蔬菜类产品一律按规定的重点品种先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上柜销售,顾客送检时必须随送随检。
2、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对进场的经营业主资质要进行审定确认,建立业主信息档案。对进入市场销售和交易的农副产品,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放心菜”、“放心肉”、“放心豆制品”、“放心食品”等各类台帐登记制度,严禁销售不符合食品质量卫生要求的产品。对有效票证齐全或经检测合格的肉、蔬菜、豆制品、淡水鱼实行亮票、亮证公示销售。
3、建立黄牌警告和退出机制。对检测结果超标的蔬菜或其它食品要按规定就地销毁或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公示和黄牌警告。对连续三次或全年累计五次发生蔬菜农残超标或销售其它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产品的摊主责令其退出市场。
4、卫生消毒制度完善。市场工作人员和在市场有固定摊位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卫生部门发放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方能上岗。食品分割加工的操作台、切割用具、盛贮器皿、周转箱、运输车辆等要每日清洗、定期消毒。食品包装物应符合环保要求。
5、与市场经营无关的业主生活物品不得进入市场,柜台内货物堆放有序,柜台外侧壁面清洁。
(九)经营者管理要求
1、将农改超和创建绿色市场工作结合起来,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一把手负全责,市场最高管理者为创建绿色市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每年从总收入中提取一定的资金用于场内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
3、健全服务监督制度,加强消费者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定期对入场客户、消费者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对市场服务工作的意见。
4、市场设立投诉办公室或投诉台,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处理投诉要制度化,责任到人,限定时间,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要进行详细记录。
5、实行商品安全承诺制。市场不得销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过保质期产品、腐败变质产品,若消费者因食用来源于本市场出售的农副产品而发生中毒事件时,由该市场先依法赔付,并承担管理责任。
6、不得发生因市场销售的农副产品卫生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消费者重大投诉、媒体曝光和食物中毒事件。
三、工作要求
1、要继续坚持“农改超”正确方向,无论是新建农贸市场或是传统农贸市场提档升级,都要按照“硬件设施明显改善、软件管理明显提高、绿色专卖明显增加、消费者放心度明显增强”的定位要求,有条件的力争一步到位,建成生鲜超市,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引入超市化内容,实行“农改超”经营。
2、绿色市场创建工作由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实行逐级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制。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绿色市场创建工作,制定辖区内五年规划和分步实施意见,报自治区商务厅。
3、列入年度“创绿”的市场、超市,要对照上述标准要求,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分别上报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加强日常监督,年终组织项目验收。
4、绿色市场创建评审工作按照一年一审、实行动态管理办法,已被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市场”的单位仍需对照上述标准和参照国家绿色市场标准,《GB/T19221-2003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和《GB/T19221-2003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不断加以完善提高,达到要求的积极申报国家级绿色市场。
四、申报、认定要求及程序
(一)项目申报
1、由市场或市场主管部门向当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争创绿色市场申请。
2、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申请,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局。
3、上报材料包括要求争创绿色市场的报告、市场自然情况调查表、绿色市场创建项目实施方案一式2份。
4、市商务局接到县(区)申报后,牵头会同当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后,由市商务局上报自治区商务厅。
(二)项目验收、认定
1、由市场或市场主管部门向当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争创绿色市场验收申请。
2、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验收申请,和绿色市场创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初步验收。
3、市场通过市级初步验收后,由市商务局提请商务厅进行区级验收,同时应提供提请验收、认定的报告和创建绿色市场情况总结报告。
4、区级验收、认定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对照本实施意见所规定的达标要求,会同自治区区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对通过区级验收认定的绿色市场,由自治区三绿工程领导小组授予“自治区绿色市场示范单位”铜牌和证书。
5、自治区三绿工程领导小组在区级绿色市场中选出一批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市场推荐为全国绿色市场并通过认证,届时获得商务部授予的“全国绿色市场示范单位”,同时,在全国进行公告。
2005年4月19日
(信息来源:宁夏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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