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全部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二条 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取得认证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关税优惠:
1、 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管委会的批准文件验放。
2、 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区内设立保税仓库或者保税工厂。
3、自行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从区外收购产品或者代理出口区外产品,未在区内进行实质性加工,或者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增值未达到20%的,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4、 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管委会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进口关税。
第七条 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自筹资金新建的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八条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据《企业财务用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
第九条 国内外科技人员到区内工作或者兴办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在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进区企业,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还提供特别优惠的扶植政策。
(信息来源:塘沽区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天津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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