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审计厅消息,为全面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自治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对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授予个人荣誉、任免、调任、辞职或退休,应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意见》要求,从2005年起,各级党委、政府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数量要占到三分之
二,“任中审计”或“离任前审计”制度要逐步落实。各地、各部门对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廉政工作、行风评议或授予个人荣誉时,应当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有未结经济责任事项或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有直接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不宜作为候选人。对列入审计计划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先审计、后离任原则,审计结论未下达之前,不研究任免事项,不办理调任、辞职或退休手续。凡在审计中发现有严重经济违纪违规问题和对违纪违规问题负有重大经济责任的干部,必须明确追究责任后,方可考虑调整。
《意见》要求,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任期内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的问题,认为应当追究经济责任、党纪、政纪责任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不能用经济处罚替代党纪、政纪的处理和法律责任的追究;重大事项和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审计机关可将审计的疑难案例和重大事项,提交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讨论,经各成员单位研究通过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信息来源:宁夏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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