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对试点方案的预期应该是--价值决定对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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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 10:01 证券时报 | |||||||||
近期,三一重工(资讯 行情 论坛)、清华同方(资讯 行情 论坛)、紫江企业(资讯 行情 论坛)和金牛能源(资讯 行情 论坛)四家试点公司正式拉开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帷幕。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市场也逐步对股权分置解决形成了合理预期,总的原则无外乎是:业绩差的公司对价多,业绩好的公司对价少。一个公司究竟该对价多少?我们认为,投资者应从四个方面去合理预期。
首先,我们要考虑公司的内在价值,价值决定股价。一般而言,股价高出公司内在价值的部分就是对价的基础,如果一个公司的内在价值是10元/股,而当前股价只有9元/股,那么投资者显然就不可能获取多少对价。这实际上就是告诉我们这么一个道理:不同公司应该有不同的对价,不可能要求每个公司都采取高比例送股方式。业绩很差、成长性不好的公司,即使采取大比例送股也不一定比不送股的优质公司有价值。目前,我国市场上的蓝筹股,尤其是石化、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盘蓝筹股不仅具有很强的行业代表性,而且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投资者分享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增长成果的重要途径,那么对这类能够给投资者提供稳定回报、并且回报还不低的大盘蓝筹公司,投资者显然不能像要求其它绩差公司一样要求它们实行高送股对价方案,对那些内在价值已经高于目前股价的公司就更应有一个理性预期。 其次,一个公司的内在价值虽然可以通过未来现金流贴现计算出来,但在具体的市场中,公司的内在价值必然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所以,对价多少还需要考虑市场的估值水平。我国的大盘蓝筹股目前股价水平已普遍降低,有的公司估值水平已经与美国市场或香港市场完全接近,甚至低于它们的市盈率水平。对于这类公司,本身的对价空间就已经不大,因为股价已经与国际接规,不存在溢价。当然估值是否合理,我们还需要考虑全流通后的市场平均股价水平及行业估值水平,如果一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前的市盈率水平为15倍,其市盈率水平也已与国际接规,但A股市场都采取大比例送股对价后,市场平均市盈率降低到了10倍,那么这个公司的股价也是高的,如果公司不送股,流通股东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只有当公司股价既低于国际水平又低于全流通后的国内平均水平时才没有高估现象,理论上讲,这样的公司就完全可以不送股来实现对价流通。 第三,对价的本意是非流通股东取得流通权所支付的成本,旨在保护流通股东利益免受或少受非流通股的流通冲击,所以对价多少实际上与非流通股东是否流通相关联的。如果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明确承诺永远不变现流通,那么其对价就可以大打折扣,因为其股权分置改革没有给流通股东带来负面影响。实际上,我国市场上的大盘蓝筹股大多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大公司,是国家的核心资产,从国际利益角度考虑,国家不仅不会从一些公司退出,相反,出于控股考虑未来还有增持的可能。 最后,对价多少,我们需要考虑公司历史发行价格。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的历史沉淀成本是不一样的,对于流通股东而言,发行价是个重要参考因素,如果公司发行价本来就不高,基本上与国际接规,并且投资者以发行价买入也是获利的,那么这样的公司对价就不会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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