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核,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的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大高科)等子公司2004年度与实际控制人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大青鸟)及第一大股东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巨额资金往来。2004年9月潍坊北大青
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因重大关联方资金往来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受到我所内部通报批评。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受到本所处理后,对北大高科仍未能实施有效管理,该公司目前经营管理混乱,与关联方资金往来频繁。根据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2004年度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借方累计发生额24.19亿元,贷方累计发生额30.24亿元,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余额606万元;收到关联方资金余额5.9亿元。对比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至8月资金往来发生额,显示公司在2004年9月1日之后又发生关联方资金往来借方累计8.3亿元,贷方累计5.31亿元,分别占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和53%。该项关联方资金往来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2004年6月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大青鸟收购了北大高科75%股权,北大高科持股50%的沈阳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沈阳公用)对政兴集团公司、沈阳自来水公司存在其他应收款13.66亿元,该等应收款项形成于2003年3月之前,其可收回性存在重大风险。虽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公布的关联交易有关资产的评估报告中提及了存在该笔应收款项,但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收购公告中充分提示风险,直至2005年4月29日,才在2004年年报中部分披露了上述事项。
3、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建行潍坊市分行共计4950万元贷款逾期未偿还本息,潍坊市中院2005年3月查封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一宗。该事项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配股募集资金余额7821.1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事前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6条、第10.2.5条、第10.2.8条、第11.2.1条和第11.7.2条有关规定。董事长周燕军、董事刘永进、徐祗祥、侯琦、任松国、张永森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3.1.4条和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第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周燕军、董事刘永进、徐祗祥、侯琦、任松国、张永森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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