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文件
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的实施意见
宁商通(2005)14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法制办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8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6月至10月我厅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效能监察,现结合本厅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商务部门政府职能转变,保障依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促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 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本厅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由监察室和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围绕行政许可设定、实施以及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处室(部门)是本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室和自治区盐业管理局。
(一)、开展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本厅有关处室和自治区盐业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实施许可后的监管中,有无以下违法违纪行为: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4、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时,未依法说明理由;
5、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9、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责令其改正。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开展对行政许可办理效率的检查。监督检查厅机关有关处室和自治区盐业管理局是否根据行政许可的特点和复杂程度优化了办理程序;是否简化了审批手续,提高了审批效率。
(三)、开展对行政许可实施后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厅机关有关处室和自治区盐业管理局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监督检查的要求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实施行政许可后是否存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问题,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 效能监察的方法和步骤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实施意见》安排,本厅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6月份,摸底清理阶段。一是厅机关有关处室和自治区盐业管理局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理清自治区人民政府67号令和75号令公布的由我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文件依据。除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公布保留和自治区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均应取消或调整;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作为商务部门实施管理的必要手段确需保留的,要制定规范措施,切实加以规范。二是进一步整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由我厅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办理程序,将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文件和办理程序在本厅办公场所和商务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也要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公示工作统一安排进行。同时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阶段:7—8月,自查自纠阶段。采取厅机关有关处室、自治区盐业管理局自查和厅监察室、政策法规处联合抽查的方式,开展对重点检查内容的自查自纠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完善审批工作机制,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办事。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三阶段:9月1日至20日,配合抽查阶段。配合自治区监察厅、政府法制办做好对自查自纠和办理投诉举报情况的重点抽查工作。
第四阶段:9月21日至10月底,总结阶段。厅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室和自治区盐业管理局要对本处室(部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0月1日前将总结送交厅政策法规处和监察室。政策法规处和监察室对本厅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按时报送自治区监察厅和政府法制办。
四、工作要求
厅机关各处室和自治区盐业管理局要充分认识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要把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同当前正在进行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同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工作结合起来。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本次效能监察的宣传工作,推动监督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促进行政机关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要认真总结贯彻行政许可法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建立健全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使监督检查工作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2005年5月31日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由我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1、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7号令公布的由我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2项):
(1)审查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批准(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2)食盐定点生产许可审核(自治区盐业管理局);
(3)食盐生产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审批(卫生厅、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4)食盐准运许可(自治区盐业管理局);
(5)食盐批发许可(自治区盐业管理局);
(6)食盐零售许可(市级、县区级盐业管理局);
(7)工业盐运输许可(自治区盐业管理局);
(8)拍卖企业资质审批(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批(自治区畜禽定点办);
(10)进出口货物许可(商务厅对外贸易处、机电产品进出口处);
(11)重要工业品、重要农产品配额审批(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12)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审核(商务厅外国投资管理处)。
2、自治区人民政府75号令公布的由我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4项):
(1)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民政厅、商务厅外国投资管理处);
(2)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3)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
(4)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信息来源:宁夏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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