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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 11:18 经济参考报

  ——投资风险识别能力面临考验。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出发,商业银行是不情愿将优良资产证券化,而是希望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手段将大量的不良资产分散转移给众多的投资者。就我国国情而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既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也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产物,而且评估难度大,即使是经过专业机构公正评判,也很难准确预测将来数年产生的稳定现金流。可以想象,要投资者对这些拟证券化的不良资产进行研判和做出最终的投资决策,其困难无疑是巨大的,而这也正是证券化所具有的“特定的风险与收益重组与分担机制”的本质。

  ——市场中介机制不健全。根据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原理,无论是相对优质的住房贷款,还是劣质的不良资产,要想实现“真实出售”、“资产隔离”或“破产隔离”,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对这些资产进行打包定价,然后出售转移给SPV。有些情况下,还需引入信用增级,借以提高证券化后资产的信用等级,吸引投资者。而无论是打包资产的定价,还是信用增级,都需要有一个相对完善有效的市场环境和足够多的具有权威公信力的资产评估或信用评级机构。但是,我国现阶段这些市场中介机构的发育还很不成熟。就信用评级而言,存在制度不完善、运作不规范、透明度不高、标准不统一、市场秩序混乱、公正独立性不够、投资者认可程度不高等缺陷。

  ——投资证券化资产存在道德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原理,证券化资产在出售以后,原始权益人不再承担管理该资产法律上的义务,但作为贷款服务管理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贷款的后续管理,主要是将借款人的还款交给资金托管银行,并向受托人提供服务报告。但这种安排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贷款服务管理人既然已经不再承担管理证券化资产法律上的义务,也就丧失了忠实履行贷款服务管理人的动力和积极性,而这对于投资者按时足额收到稳定的现金流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由于信贷资产已经被彻底转移到SPV,其原有的借款者很可能产生不按时偿还贷款的道德冲动,而确保贷款按时回收,贷款管理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的,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很可能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法律环境不完备。目前设立特别目的载体(SPV)与现行《公司法》、《破产法》和《民法通则》等存在较多的冲突。同时在法制环境方面还要求明确既包括与公司组成和监管、信托的建立和受托人职责、融资报告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信息揭示要求、受托人强制职责、资产充足规则和偿付能力规则等等。

  因而,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需在实践中规范和发展。(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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