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基地企业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1、在区内举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10年以上),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之后税率不超过15%的国家政策。2、区内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的70%以上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0%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3、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4、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其他优惠政策。5、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外向型、规模大、前景好的项目,开发区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二、土地扶持办法1、在配套基地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环保、产业的要求,最低产出密度不小于2000元/平方米。2、企业签订进区有关协议后,持建设、规划有关批复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每平方米30元交付首期土地出让金,获《用地许可证》,可办理开工建设有关手续,剩余土地出让金缓交。3、企业应按签订协议规定的期限开工建设、竣工投产。投产第三年度按所达到的每万平方米土地产出销售额(或按实际财政收入)不同可获得不同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扶持补贴。机电配 套 基 地每万平方米销售额(万元) 每万平方米开发区实际收入(万元) 补贴后实际支付地价(元/平方米)10000以上23007000以上 170 305000以上 120 503000以上 90 703000以下 116
(信息来源:动力区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黑龙江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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