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大利亚电子商务概述
澳大利亚的网络通讯体系具有世界水平,企业和家庭的互联网接入率始终在世界各国中名列前茅。在英国《经济学人》杂志的“2004年全球数字学习准备度排名”中,澳大利亚由于具备了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而位居前列(在64个受调查国家中排名第12位)。其他电子商务统计数字表明了2003年9月澳大利亚的下列情况:
84%的成年人(16岁以上)可以(从家里、办公室或其它地方)登录因特网,33%的因特网使用者在此前的6个月中通过网络购买了商品和服务;
71%的澳大利亚企业使用因特网,其中,39%的企业在网上定购商品或服务,19%的企业在网上接受商品或服务订货。澳大利亚通过因特网的电子商务总收入从2000年6月的29亿美元增长到2003年6月的159亿美元。
因此,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沟通的澳大利亚企业和个人比例很高。
澳大利亚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主要是由私人部门推动的,总的来说,能够给国家经济和普通民众带来明显的好处。在制定相应的法规时,澳大利亚政府关注的重点是消除那些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必要障碍,同时对诸如内容等具体方面作出规定,使之合乎公共利益的需要。
澳大利亚1999年颁布《电子交易法》,允许个人通过电子方式与政府部门和机构进行交易,并明确了个人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签订合同的一般原则,这样就为各种电子交易方式的使用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是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电子商务标准法》为基础,并通过与各州和领地进行了充分的协商而制定的,用以推动电子商务在澳大利亚的成功开展。此外,澳大利亚各州和领地也相应制定了在其辖区中具有类似效果的法规,这是对联邦《电子交易法》的有益补充。
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规定需在电子表格中达到四种类型的要求(提供书面信息、提供个人签名、提交文件,以及记录或保留信息等);在应用技术方面,《电子交易法》坚持了公平中立的原则(即不能偏重于使用一种电子签名技术)。同时,《电子交易法》还规定书面材料和电子文件在交易中具有同样的效力。
澳大利亚鼓励私人和公共部门采用认证技术,为电子商务在澳全境内的应用提供便利。澳大利亚正在积极推广电子签名的应用,并将其视为完善公共密钥基础设施建设的解决方案,这与APEC提出的“实现公共密钥基础设施(PKI)互通”的目标是一致的。目前,澳大利亚国家信息经济办公室负责在Gatekeeper?PKI框架下管理电子认证机构及其服务。电子认证的相关标准包括:
·与联邦政府采购政策的一致性;
·符合安全政策和规划;
·物理安全性;
·技术评估;
·符合认证政策和管理程序;
·个人审查;
·法律事务;
·保护隐私方面的考虑。
澳大利亚国家信息经济办公室制定了一项“跨地区跨国承认”(cross-recognition)的政策,用以鼓励在国内和国际范围内的公共密钥基础设施的互通。目前,澳大利亚正在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利益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中积极推动上述政策的实施。
澳大利亚政府认为个人隐私和网上数据的保护对公众利益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有很多人担心从他们本人或第三方收集到的有关他们的个人信息会被其它私人部门使用,尤其是在国际互联网上使用。澳大利亚1988年颁布的《隐私法》是关于在联邦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中保护个人信息的主要法规。《隐私法》为联邦公共部门制定了11条《信息隐私原则》,为私人部门组织制定了10条《国民隐私原则》。这些隐私原则涉及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所有阶段,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以及信息的性质和安全性的判定提出了具体的标准。此外,这些原则还对有关人员查阅、更改个人信息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1992年《广播服务法》,2001年《交互赌博法案》,以及2003年《垃圾邮件法》中,澳大利亚议会分别对攻击性、非法和多余的网络内容,以及网络赌博服务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1992年《广播服务法》中第5项规定对网络内容的管理做出了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某些网络内容对合法公民的权益造成伤害,或者防止儿童接触到某些不适宜的网络内容。
·2001年《交互式赌博法案》针对的目标是交互式赌博服务的提供者,而不是赌博的实际或潜在参与者。根据该法,为身在澳大利亚境内的顾客提供交互式赌博服务是非法的。交互式赌博的范围不仅包括通常所称的“网上赌场”,也包括某些利用网络进行的概率游戏,或者综合了概率和技能的游戏。《交互式赌博法案》适用于所有的交互赌博服务提供者,无论其设点在澳大利亚还是国外,也不论其是否属于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2003年《垃圾邮件法》于2004年4月10日生效。该法案采取了一种平衡的做法,在允许网络直销和类似商业行为的同时,明确禁止滥发垃圾邮件的行为。《垃圾邮件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没有得到明确同意或默许的情况下,禁止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的电子邮件;对寄发垃圾邮件的不合法行为进行相应的民事制裁;要求所有的电子邮件都应该含有发件人准确的详细讯息。澳大利亚的反垃圾邮件战略包括:与相关国际组织密切合作,制定全球性的指导原则和合作机制来应对全球范围内的垃圾邮件问题(澳大利亚已经就打击垃圾邮件问题与韩国签订了谅解备忘录)。
二、自贸协定中的电子商务条款
1. 澳中自贸可研 要点:
(1)以《中澳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和《中澳信息产业合作谅解备忘录》为基础,加强发掘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潜力;
(2)继续对中澳间电子传输暂时免征关税;
(3)合作建立电子商务合作体制,以最大限度减少法规障碍,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4)切实保护电子交易消费者权益;
(5)合作解决垃圾邮件问题。
2. 澳美自贸协定 要点
(1)在WTO框架下开展电子商务,避免出现贸易壁垒和争端;
(2)避免出现对有关电子产品的歧视性政策;
(3)加强电子认证制度;
(4)强化对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
(5)依普通货物贸易税率征收关税。
3. 澳泰自贸协定 要点:
(1)积极建立电子商务合作联盟,利用电子商务扩大两国贸易交流与合作;
(2)依普通货物贸易税率征收关税,保持关税税率不变;
(3)依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ElectronicCommerce1996”)为基础,开展电子商务;
(4)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
(5)加强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先进经验交流。
4.澳-新加坡自贸协定 要点:
(1)双方鼓励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依普通货物贸易税率征收关税;
(2)两国国内有关电子商务政策不变,整体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3)广泛推行电子认证制度;
(4)依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ElectronicCommerce1996”)为基础,开展电子商务;
(5)通过加强合作,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有关政策:
(一)澳政府组建了11人专家组(Expert Group),该专家组主要职能为:
1. 及时解决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消费者保护问题
2. 出台帮助政府维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良好形象的政策
3. 为进一步实现政府“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政策框架和澳大利亚电子商务最佳实践模式”制订战略
4. 出对消费者进行电子商务业务培训建议,并对有关建议提出评价
(二)澳大利亚出台的主要的电子商务政策有:
1. “电子商务消费者政策保护框架”( Policy Framework for Consumer ProtectioninElectronicCommerce)(1999年10月出台).该框架对有关商务信息、支付、补偿、权限以及隐私权等方面做了规定,它对于了解澳大利亚政府如何处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问题有很重要的借鉴价值。
2. “电子商务争端解决”(Dispute Resolution inE-Commerce)(2001年10月):Thefocus of the paper is on ways of obtainingredress for consumers inrelation to relatively small valuecross-border transactions thathave gone wrong. The paper does notattempt to examine or solve alldisputes in the online world.
3. 电子交易法案:“Electronic TransactionsAct1999”下载地址: http://www.comlaw.gov.au/comlaw/Legislation/ActCompilation1.nsf/0/348C7655431E3925CA256F710053A138/$file/ElectronicTrans99.pdf
四、相关网站:
1. 澳国库部电子商务网站:http://www.ecommerce.treasury.gov.au/
2. “ACCESSIBLE E-COMMERCEINAUSTRALIA:”(在澳大利亚如何开展电子商务)http://www.softspeak.com.au/ecrep10.htm(非常全面)
3.澳利亚通信与信息技术部http://www.australia.gov.au/click.php?http://www.dcita.gov.au/
作者:商务部驻澳大利亚使馆经商处
(信息来源:贸研院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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