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明牛奶返厂加工再销售的黑幕被有关媒体曝光,这个头顶着“驰名商标”、“最受尊敬企业”等诸多光环的公司立即成为社会公众的众矢之的。
除了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铺天盖地的口诛笔伐外,消费者以实际行动表示对光明牛奶的抗议,大部分地区光明牛奶的销量剧减,根据新浪网的在线调查,有八成左右的网民表示无意购买光明产品。不仅如此,光明乳业的股票在资本市场也遭到抛弃。
但是,在净化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过程中,难道相应市场监管部门只有在媒体曝光的情况下进行亡羊补牢吗?
在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产品的卖方对产品质量始终比买方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厂商对生产工艺、加工流程、卫生条件等了如指掌,但这一切对于买方来说却是个“黑匣子”,买方处于信息劣势。
而单个消费者由于成本过高无从对产品实施检验鉴定,就只能依靠对产品的品牌知名度、包装、外观来推测产品质量。企业具有利用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对称信息牟利的动机和条件,利润最大化或股东价值最大化始终是企业的终极目标。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消费者的委托部门,通过制定标准、发布法律、检测产品等措施对卖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约束,减少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促使潜在可能的交易转化成现实。因此监管部门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约束企业趋利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监管部门不能充分地履行“代理”监督职能,甚至政策向卖方倾斜,就会引发由于消费者对商品的恐慌造成的信用危机,从而使市场环境恶化、市场交易量萎缩。
媒体的信息生产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媒体深入企业内部,通过他们的摄像头和笔杆,将“黑匣子”打开,公布于众。
媒体的新闻报道着实为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但监管部门才是维持市场秩序的主体,只有监管部门向买方提供更多的公共信息,减少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时,市场环境才能净化,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6月15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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