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北京市建委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中介机构保证金管理要求。
通知称,根据《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停止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并已终止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所涉及全部合同的,应向市建委房地产经纪活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建委主管部门通知指定银行并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建委主管部
门书面通知指定银行返还保证金。
上述《规定》自去年5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规定要求经纪公司不得直接收取房客租金,而是让银行介入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由银行对房屋租金进行监管。
据悉,为避免房屋中介骗取房客租金和截留房东应得租金的惯用伎俩,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向银行交纳60万元的保证金作为赔偿来源。
此次北京市建委规定,各指定银行应于每月5日前将签约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保证金账户、监管账户和一般结算账户内余额、发生额和资金往来情况通报市建委主管部门。
另外,未经市建委主管部门书面通知,银行不得擅自向房地产经纪机构返还租赁代理保证金。
北京市建委还规定,新申请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从业年限不低于3年(以资质备案时间为准),经备案的分支机构不少于规定的数量,有健全的房地产经纪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无不良行为被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6月15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