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甄别小道消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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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 15:01 上海证券报 | |||||||||
周晓同志: 我在网上看到某上市公司"两名高管被拘"的一则消息,近日从外地出差回来的朋友又说当地在传该公司可能涉嫌走私,且某高管人员被拘捕。此消息是否属实?这关系我们股民的利益,该公司是否应出面说明?我们应如何得到真实信息?
上海 孔先生孔先生: 我不太清楚你关于该企业涉嫌走私的消息来源是什么?如果消息来源是公众传媒传播的消息,且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那么根据2004年12月10日起正式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但非经公众传媒传播的消息则不在上市公司需要澄清的范围内。 另外,上市公司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有:1、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2、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但上市规则也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的情况,如果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2、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但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如果你所说的消息是由公众传媒传播的,且不存在证券交易所批准可以暂缓披露的情况,某企业应当发布澄清公告。如果该公司不依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该公司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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