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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规范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 12:3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 央行昨日发布公告称,已就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可以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所有具备做市商资格或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债券逆回购交易业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加强对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日常监测工作,并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送上月的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统计报表。

  债券结算代理人应根据属地原则,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提交结算代理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公告称,从2006年开始,人民银行将于每年的1月下旬在人民银行网站、中国债券网和中国货币网公布上一年度债券结算代理人的代理丙类账户开户数、代理丙类账户债券托管量、代理丙类账户债券结算量和代理结算笔数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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