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所得暂减半纳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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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 10:46 证券时报 | |||||||||
财政部国税总局昨午间连发两道减免税优惠政策利好股市股息红利所得暂减半纳税暂免征收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三种税收 经国务院批准,昨天,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了两个通知,在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红利税等方面对流通股投资者作出进一步的支持举措。利好措施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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