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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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 10:31 上海证券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告(第3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为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的选聘工作,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4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劳社部发[2004]32号),由有关部门、机构推荐和个人自愿报名
对公示的评审专家如有须反映的情况,可于2005年6月20日前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反映情况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单位或部门名义书面反映的应当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书面反映的要署真实姓名和所在单位,以便于进一步核实情况。 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张昕王强 联系电话:010-84201561/2561/1556 传真:010-84202275/1554 电子信箱:zhangxin@molss.gov.cn;wangqiang@molss.gov.cn 通讯地址: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政编编:100716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公示名单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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