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6月13日电(记者程刚)“现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在此间出席“安全生产万里行”启动仪式时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去年四季度以来,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煤矿安全治理整顿是今年“万里行”活动检查的重点。
对重特大事故频发的煤矿收取风险抵押金,是李毅中今年3月从国资委到国家安监局履
新后推出的一项引人瞩目的举措。这笔钱是为预防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预先提取的、用于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的抢险救护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抵押金由企业自行负担,在自有资金中支付。
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好处不言而喻,但也引起了舆论的质疑。一种观点认为,风险抵押金不足以根治矿难。尤其是那些小煤窑的矿主,可能不仅不会因此增加安全投入,反而将这部分成本扣除。还有观点认为,很多煤矿企业包袱沉重,历史欠账多,交纳抵押金会挤占企业本就不宽裕的现金流。
“此举是为了防止煤矿行业中普遍存在的‘老板赚钱,政府买单’的尴尬现象。”李毅中解释说,在利益驱动下,一些私人老板搞透支性开采导致矿难频发。一旦发生事故,有关执法部门查封他们的账户时才发现账上根本没有资金。这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拿出财政资金用于抢险和善后处理。
李毅中强调,企业必须首先考虑安全生产,没有这个基础,经济效益也没有保障,矿主应该拿出一部分资金预防风险。此外,现在煤矿企业普遍赢利,完全可以从较高的利润中拿出一部分安全费用。在高赢利情况下交一点抵押金不会对企业构成太大压力。
目前,河北等一些省份已开始在煤矿企业中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但企业这笔上百万元的资金一旦上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即成为“死钱”,只能在发生事故后使用。而且,一家企业上交的抵押金,别的企业发生事故时不能支取。
“目前的资金使用效率比较低。”李毅中承认,现在风险抵押金制度的目的和具体运作手段还比较单一,尚不能完全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也的确造成资金沉淀,具有一定局限性。
有专家建议,可以通过再保险的方式由保险公司分担煤矿主承担的巨大风险压力。李毅中表示,类似建议政府应该支持。他表示,未来的风险抵押制度应可包括更多内容。比如,矿主在企业开办之初就交一笔类似初级保险金的资金。这笔资金由专门机构运作,用于隐患治理、环境保护,也可用于资源枯竭后的企业转产和职工安置,甚至还可以用做激励。煤矿在一定年限中不出事故即可受到奖励。这可以激励企业主动增加安全投入。
李毅中强调,这只是未来的方向,目前只能由各地对风险抵押金制度进行尝试,在运作过程中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加以完善。据知情人士透露,国家安监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风险抵押金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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