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流通改革不仅是对中国股市承载能力的一次重大考验,也是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内在投资价值的一种考验。从这个角度说,中国证监会的“救市措施”均为对症之举,尤其是上市公司可回购自己的股票,更是中国股市制度建设、完善的一项重大利好。
笔者认为,这项制度可以在国际股票市场通行的游戏规则基础上,针对目前中国股市的特点,进行创新。
股票回购是美国股市比较通行的一种制度,它对保持股票价格的相对稳定起了一定的作用。股神巴菲特对此有着很高的评价,他甚至认为,与其简单地分红,还不如回购股票给股东带来的收益更大。
迄今为止,股票回购后的处置有两种办法:一是注销;二是转库存。这两种办法在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相同:1.当市场过于低迷,股价远低于其应有价值时,通过回购,可向投资者发出明确的价格信号与投资昭示;2.减少市场的流通量,减轻供给压力。但回购后注销,可提高每股的税后利润,提升股票价值,而转库存则没有这个功能。因此对市场来说,前者的积极作用来得更为明显。
本次证监会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回购股票采取的就是回购后注销,即通知中所说,“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
由于中国经济仍处在投资饥渴时代,上市公司的最大动机是融资;而且中国上市公司的现金流量并不充沛,股价与现金流量比之低也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单纯地回购然后注销,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不会有这个积极性。正如一位上市公司老总说的,如果回购注销,那我当初上市干吗?这恐怕代表了一批上市公司的看法。
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最大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在许多问题上“特事特办”,不拘泥现成的条条框框。对于全流通这样的“特事”,同样也应“特办”,就是把回购后的注销与转库存结合起来,建立一个“回购———暂注销并转库存”制度。
这样做的好处是十分明显的。首先,它只是暂注销,对上市公司而言,回购只是在非常之时的一个过渡性举措,并不意味着股票的真正注销,一旦市场好转,它可以重新释出,收回资金,可以增加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积极性。其次,它不仅可在短期内提高股票的单股利润,而且重新释出后的资本利得可转化为公司资本公积金,更有助于公司发展,对在市场低迷时依然坚守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也可提供更大的回报与更好的投资预期。
有些学者担心,回购可能会给上市公司提供炒作自己股票的机会;或是先通过增发,造成股价大幅下跌,然后再用增发的钱回购股票,以此来剥夺中小投资者。我认为这不用担心。只要制度制定得法,监管到位,相应的实施细则科学可行,这一制度应不会产生很大的副作用。
当然,一旦全流通任务大半完成,特殊制度即可予以取消,回归到正常的、国际通行的回购制度上来。
作者:金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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