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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公司控股股东可增持流通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 20:06 金羊网-羊城晚报

  配合股权分置改革证监会“组合拳”再出新招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为配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避免上市公司股价非理性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昨天,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此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修改意见。

  意见稿提出:一拟增持股份的控股股东应当将其增持股份计划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同时公告。增持股份计划应当包括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股份的前提条件、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股份的承诺。二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2个月内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因增持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可以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三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5%,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天内予以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入该公司的股票。

  证监会表示,对此有修改意见的,要在6月15日前反馈至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而此前的6月6日,证监会还公布了另一份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昨天已是其最后征求意见截止日。

  在短短的一周时间内,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公众股股份增持及回购制度新安排,连续出手政策“组合拳”,而且,从意见稿时间安排上看,更是给人“行色匆匆”的感觉,因此,其中的政策导向让人关注。

  控股股东增持流通股,是成熟市场的常有做法,是为了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更紧密地捆绑在一起的制度安排。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进程,管理层已经表明了态度:没有退路!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层明显在尝试从建立、完善市场制度来解决市场自身的平衡发展问题,既要治本,又要治标。

  另外,对比两份意见稿,可看到其中不同的侧重点:回购意见稿实施的主体是上市公司,其回购的流通股必须予以注销;增持意见稿实施的主体是控股股东,其增持的流通股股份无需注销,而是锁定一定期限后可变现。但是,不论是回购还是增持,均与稳定上市公司的股价有关。稳定大于一切,管理层透露给市场的意图已经表露无遗。没有稳定的市场环境,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确实难以为继。

  至于有投资者担心控股股东是否会借增持流通股来操控股价的问题,市场评论人士华生认为,这不会给市场带来新的问题,因为对于有此意向的控股股东或者上市公司来说,他们早已通过关联方等其他途径入市了,该规定是将这一行为合法化,如果配之以严格的监管措施及信息披露,反而有利于市场的公正透明。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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