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对华汽车挡风玻璃反倾销案
本报记者萧曼平 实习生 黄润浏根据《WTO反倾销协定》,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即构成反倾销:有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内产业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倾销行为和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内企业一旦面临该类诉讼,一般来说应诉可从倾销幅度抗辩和无损害抗辩两方面入手。企业进行反倾销幅度的抗辩,争取到的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只适
用于该企业;而进行无损害的抗辩,争取到的结果则适用于涉案全行业。本案例表明,争取无损害抗辩并不是不可能的,而且此结果比倾销幅度抗辩来得一劳永逸。
[案情]
我企胜诉反倾销
2001年9月,加拿大的PPG公司向加拿大海关和关税署(以下称“CCRA”)提交正式起诉书,称原产于中国或从中国出口的各种型号的带夹层汽车挡风玻璃的倾销进口对加拿大国内生产商造成损害。2001年12月18日,CCRA决定立案倾销调查并通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以下称“CITT”)。CITT随后发起对损害的初裁调查。本次反倾销调查的涉案产品是原产于中国或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型号及形状的带夹层的汽车挡风玻璃,涉案生产商有16家。调查过程中,CCRA将初裁所需的调查期间延长到135天。此延长是为了对中国政府提供的信息进行仔细审查,以判定汽车挡风玻璃产业是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2002年2月15日,CITT初步认定,相关证据显示,有合理的迹象表明涉案产品的倾销已经构成了损害。同年5月,CCRA做出了倾销初步裁决,裁定涉案产品总计/平均的倾销产品百分比为99%,预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占出口价格)为54%。但在进一步调查后,2002年7月31日,CCRA做出了最终裁决,认定涉案产品总计/平均的倾销产品比率为45.70%,加权平均倾销幅度(占出口价格比率)为21.44%。2002年9月16日,CITT最终认定原产于中国或从中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没有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有实质损害威胁。本案以中国企业的彻底胜利而告终。
[点评]
胜诉第一步:中国不适用替代国制度
L&W海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健宇认为,这是加拿大对华反倾销案中第一起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案件。加拿大反倾销调查机关一贯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来自中国进口产品倾销的认定就要采用特殊规定,最典型的就是以第三国(即“替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或成本来认定正常价值。这些方法包括:替代国国内的生产商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价格,此价格经过调整而具有可比性;替代国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全部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替代国出口的同类产品到加拿大的销售价格,此价格经过调整而具有可比性。但在本案中,在中国政府和应诉企业的共同努力和争取下,CCRA经过实地核查认为中国政府在ARG挡风玻璃工业的出口贸易上没有垄断或实质垄断。同时还认为,中国政府对国内销售价格没有实质决定权,且没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些价格不同于竞争市场上的价格。由此,CCRA认定中国的ARG挡风玻璃产业是在市场条件下运行,在本案中不对中国适用替代国制度,直接使用中国应诉企业的国内销售价格来计算中国企业的正常价值。王健宇认为,这个案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2003年起,加拿大调整了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政策,即不管被调查的是哪个国家、哪个产业部门或者哪个产品,反倾销调查或再调查(行政复审),都是在假定“以替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或成本来认定正常价值”这一规定不适用于被调查的某一个产业部门的情况下发起的,除非有相反证据表明该规定适用于被调查的该产业部门。
胜诉第二步:国内市场价格非政府确定
同时,加拿大还对中国降低了其正适用的《特别进口措施法》(SIMA)第20条的门槛。第20条的适用条件有两个:(1)该国政府对出口贸易进行垄断或实质上垄断;(2)产品的国内价格实质上是由政府来确定的,并且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它们将不同于由竞争市场决定的价格。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不存在时才能不适用第20条的条款以决定正常价值。但是,对特定的国家只适用第二个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此条款下唯一特定的国家(见SIM条例17.1)。即只要中国企业能够证明在某个产业的国内市场价格不是由政府确定的,而不须再证明中国政府对出口贸易存在垄断或实质上垄断,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来确定其正常价值,这样一方面可以大大降低中国企业被裁决倾销成立的机会,另一方面即使裁决倾销成立,也会增加中国企业获得低税率的机会。但同时加拿大开始对中国企业进行反补贴调查。2004年4月开始对中国企业出口的户外烧烤炉发起第一起反补贴调查后,目前已有3起针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案件。
胜诉第三步:争取无损害结案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及加拿大反倾销法律的规定,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有倾销行为;对加拿大国内产业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倾销行为和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拿大边境署(CBSA)和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同时分别对是否存在倾销和实质性损害进行平行调查。根据加拿大反倾销程序,中国企业有四次获得胜诉的机会,即在CITT的初裁和终裁中证明加拿大国内相关产业没有遭受实质性损害或存在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同时在CBSA的初裁和终裁证明没有倾销行为。如果CITT调查后认为其国内相关产业没有因为倾销行为而遭受损害,或CBSA调查后认为没有倾销行为,那么都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无损害结案对大多数中国出口企业特别是获得高税率的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它使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对加拿大正常出口,而不管CBSA裁决的倾销幅度有多高。更重要的是,企业不再应付每年一度的年度行政复审。根据加拿大反倾销法规定,除了生产商和出口商对自己的税率不满意可以要求CBSA对其进行年度行政复审外,原调查案件的起诉方可以每年对中国涉案的任何一个生产商和出口商提起年度复审的要求,有关生产商和出口商必须应诉,否则它们就会获得起诉方要求的高税率。而且要应诉就需要支付高额律师费,就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来应诉,很多案件需要复审5到10年。王健宇指出,目前国内企业在无损害抗辩上存在认识误区,认为要证明产品对相关国内产业没有受到损害是很难的,胜诉的概率是很低的,因此不去积极做无损害抗辩,没有把握好每一次机会争取无损害结案,甚至放弃应诉调查。本案就是一个获得无损害抗辩彻底胜诉的典范。它的成功告诉我们,只要重视无损害抗辩并做认真准备,是完全可能并且可以争取无损害结案的。(资料由L&W海派律师事务所提供,该所律师都是多国海归人士,该律师事务所除了代理此挡风玻璃反倾销案外,还代理了家具彩电、零售购物袋等影响力大的涉外案件)
[链接]
倾销幅度抗辩与无损害抗辩
倾销幅度抗辩,主要涉案企业填写调查问卷,接受实地核查,是在涉案企业所在地进行,根据地利之便,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可以对企业进行指导;无损害抗辩,主要由企业授权商会代表全行业进行,由于上述抗辩主要在海外进行,地方政府主管机关能做的工作较少。从保护本地区的出口,维护本企业的利益上来看,企业进行反倾销幅度的抗辩,争取到的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只适用于该企业,进行无损害的抗辩,争取到的结果则适用于涉案全行业。(子琦/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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