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乌兹别克媒体报道,乌政府最近已正式确认并授权乌外经署作为反倾销调查机构,并进一步细化了乌进口倾销调查程序。
由乌兹别克议会2003年12月底通过的“关于保障措施、反倾销与补救关税”法(以下简称“反倾销法”)已于2004年2月生效,这一次公布的政府决议是对这部法律的实施机构、程序的进一步细化,也是乌政府为完成世贸组织提出的要求而做出的努力。
根据政府决议,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乌国内生产企业和进口商都有义务协助外经署进行调查,提供被调查商品的生产情况以及与之有关联的其他信息。
按照乌“反倾销法”的规定,如果政府的授权机关通过调查确认,某种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乌兹别克市场,并已在某种程度上给乌经济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了实质性损害威胁时,政府将有权采取反倾销关税、补救关税和其它保障措施。
根据“反倾销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进口产品采取的数量限制不应使该产品的进口数量低于过去三年中的中等进口水平。
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反倾销法”中规定,采取保障措施时限最长不超过4年,如果授权机关认为有必要延长保护期,可申请政府进行裁定。所有的保障性措施的实施期限都不应超过8年,临时保障措施的期限不应超过200天。
(信息来源:驻乌兹别克经商参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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