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最高可持50%股份
新快报讯(记者 刘燕红)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该法规的第13条,“境外投资者可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支付清算组织,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
央行在《办法》中没有明确指出哪些机构将符合规定的内容。但外电报道,该《办法》起草小组的重要成员之一———央行结算支付司副司长谢众称,符合规定内容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信用卡发行公司。
谢众表示,在央行和包括中国银监会在内的相关机构作进一步讨论后,除非《办法》内容出现重大调整,否则《办法》将于一两个月后正式生效。
目前,外资银行不允许在中国独立发行信用卡。希望发行信用卡的外资银行必须与中国当地银行合资发行联名信用卡。
谢众称,将来外资银行将获准与中国的合作伙伴成立合资信用卡公司,并可持有最高50%的股份。
谢众表示,该草案还将允许国际信用卡发行商与中国信用卡结算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开办合资企业。这些发行商包括万事达卡国际组织和威士国际组织(VISA)。国际信用卡发行商的控股比例也将被限制在50%。
这表明,央行将把支付清算组织的大门向外资敞开,而且外资入股比例高过目前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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