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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终解释权”说“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 10:22 经济参考报

  今后,长沙市各商家及服务场所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样本将由工商部门提供,商家不能再向消费者提供由己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新款合同中“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霸王条款”将取消。

  近年来,在百货、餐饮、娱乐、服务和房地产等行业,“最终解释权”的商家告示随处可见。前不久,一长沙市民在某大商场买了套西服,商场赠送10张兑奖券。他摸得一个二
等奖,奖票上注明“可抵500元现金”。然而,当他持奖券去买照相机时却被告知,奖票只能在买皮装时才可使用。当他提出异议时,商场以奖票上注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场”为由将其打发。

  这不就是给消费者设下一个陷阱?商家凭什么靠一句“最终解释权”,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把消费者“拒之门外”?商家“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设计,恰恰反映了商家的这种不良动机。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解释条款有时会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往往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却把回旋的余地留给自己,实质是一种“霸王条款”。

  其实,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是无效的。这种“最终解释权”本质上是一种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声明或店堂告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再者,依照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立法精神,当事人之间无法解释清楚时,则由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显然,“最终解释权”条款与上述法律规定精神是相悖的。(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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