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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牡丹江分局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 10:04 商务部网站

  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它1、在我局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从获利年度起,执行国家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免征2年、减半征收3年(以下简称“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2、对经营期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两年免税政策期满后,其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通过先征后返的办法,全部返还给企业5年:①、收买或兼并我局所属关停、亏损企业,安置原有企业富余职工占从业人数60%以上。②、外方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垦区大中型骨干企业的。3、
引进先进技术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返还实际已纳所得税额的30%。4、凡国家和省给予减免或返还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5、在我局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先进型、出口创汇型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文化教育及科学研究企业的,免征土地使用费10年。

  (信息来源:牡丹江分局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黑龙江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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