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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证监会联手欲破个人债权处置难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 08:17 中国经营报

    距离2005年5月25日闽发证券个人债权收购函发放工作截止日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但家在福州的债权人张女士心情却难以平静,因为她没有拿到个人债权收购函。

    和张女士一样,没有拿到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的个人理财客户有55户,涉及的总金额有885万元。“5月以来,就有多家问题券商的债权人采取极端的措施
诉求自己的权利。”上海的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对问题证券公司的处置工作正向纵深推进,而围绕着债权类别如何确认,个人债权人与问题券商清算小组的争议日趋激化。托管只是第一步,而如何化解债权纠纷正考验着监管层的智慧。

    有消息称,继2004年11月5日央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后,央行和证监会正在携手制定《收购意见》细则。

    冲突泛起

    “我们手里的两张凭证完全可以证明这是属于个人债权的。”张女士在电话里愤愤不平地说。

    记者看到了她所说的两张凭证:一张为受托资产管理凭证;另一张为资金转入凭证。“我们已经咨询过律师,凭此两张可以确认为个人债权。”她说。和张女士一样,没有拿到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的个人理财客户有55户,涉及的总金额有885万元。

    而这些债权的形成也都有类似的历程。2004年2月至4月间,闽发证券为了拓展委托理财业务,给员工下达了理财任务,动员员工利用一切关系吸收资金。许多与该公司员工有关系的投资者或者员工自己把资金交给了闽发证券的营业部委托管理。

    是时,投资者把资金划入到闽发证券直属营业部。后来,事情发生了变化。在大部分委托理财款项未获得客户允许的情况下,直属营业部与闽发证券总公司之间又签订了委托理财的合同。据一位参与该委托理财的闽发员工透露:“当时,为了简化程序,并没有通知每个客户来与总公司签订合同,而是以营业部的名义与总公司签了主合同。”

    这也为后来的债权确认产生分歧埋下了伏笔。在闽发证券被托管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于2004年10月开始着手个人债权的登记工作,张女士们也与其他人一起参与了登记。接着,刚成立的个人债权甄别小组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艰苦甄别工作,并于2005年4月25日全面完成了个人债权的甄别。

    出乎张女士意料的是,他们这些人落单了。此举令她在2004年2月委托理财的10万元无缘成为首批个人债权。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部门。福建证监局办公室林主任强调,这是按照《收购意见》来处理的。

    “我们不理解!我们想不通!”55户客户表达了他们的不满。此后的时间,他们先后向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闽发证券托管组、福建省证监局、福建信访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福建分行反映情况,试图把自己的债权确认为个人债权,从而获得赔偿。

    “有关部门认为这份无任何债权人签字的合同为虚拟合同,”上述闽发证券员工透露,除非有特别政策,否则将很难获得与已被确认的个人债权一样的收购优惠。“一切都要上报四部委,并等待国务院最后审批。”

    6月6日,债权人再次走进福建证监局,一位副局长接待了他们,在谈到债权纠纷的时候,该局长表示,要获得认同(即被确认为个人债权),“除非天上掉馅饼”。而这个馅饼,只可能是国务院的特批。

    救赎行动

    类似的情况,闽发证券不是第一家,也不会是最后一家。“在‘五一’过后,在上海也出现了债权人到南方证券清算组上访的事件。”上海业内人士表示。

    事实上,托管小组在个人债权处置上也有自己的难处。“一般情况下,托管小组既要考虑社会的稳定,又要防止机构债权人冒充个人债权人,甄别时需要特别谨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范建军研究员告诉记者。

    由此,解决个人债权问题的落脚点放在了甄别工作上。对券商委托理财纠纷有专门研究的宣伟华律师认为:甄别完全可以更透明地进行。在透明的环境下,可以杜绝滋生金融腐败,防止机构债权人的寻租行为。

    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央行和证监会正在携手制定《收购意见》细则。国泰君安金融分析师梁静对记者说:“推出的细则不仅是对《收购意见》颁布半年来就个人债权的处置的经验总结,也对接下来的个人债权处置具有指导意义,更好地解决个人债权处置问题。”

    而正在筹备中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同样被业内人士寄予厚望。2005年2月,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拉开了启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大幕。宣伟华说:“在《证券法》修改草案的总则中,就有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条款,尽管对资金来源、管理人员及权利与义务未做阐述,但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确是大势所趋。”

    范建军对此也表示了认同。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设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支持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破产时获得补偿。据了解,日本在1998年就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要求每个证券公司都参加。到现在为止,该投资者保护基金尽管只使用了一次,但对日本证券市场作用明显。

    作为市场参与者的另一方,投资者保护基金也会对投资者的风险控制做出规定。“在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机制中,投资者所获得的赔偿有一个上限,超过这个上限,投资者将打折获得赔偿。”范表示。

    而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将个人债权的处置引向市场化的轨道。在范看来,与现在的个人债权处置基本上是国家兜底相比,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立以后,将弱化政府这个职能。宣伟华也补充说:“拿出专项资金来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可以灵活地解决证券公司破产对投资者的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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