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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招商引资财政扶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2日 16:36 商务部网站

  财政扶持3、对投资新办独资、合资、合作工业企业,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自生产之日起:二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政府全额扶持企业,之后四年地方分享部分由政府按50%扶持企业;投资额不足200万元的参照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政策标准减半执行;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在享受200万元以上(二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区政府全额扶持)政策基础上,第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扣除当年财政递增幅度部分全额扶持企业,之后三
年减半扶持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在享受2000万元以上政策基础上,第四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扣除当年财政递增幅度部分全额扶持企业,之后四年减半扶持企业。4、对投资新办独资、合资、合作商服及旅游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招商引资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自营业之日起:二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由政府扶持企业,之后二年地方分享部分由政府按25%扶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引资额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参照500万元以上或招商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政策标准减半执行。投资额超亿元(含亿元),在享受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或招商引资2000万元以上政策的基础上,第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当年财政递增幅度部分由政府按50%扶持,之后二年减半扶持企业。5、对引进新办工业企业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企业正式投产后,经区招商办确认,在执行上述政策的基础上,由政府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国产中档轿车一辆。6、对投资创办的建筑开发企业,参照商服及旅游企业的扶持政策执行。

  (信息来源:牡丹江市东安区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黑龙江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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