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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欲放行合资信用卡公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1日 08:12 东方早报

  中国人民银行将出台法规,允许外资企业投资设立支付清算组织。业内人士认为,央行酝酿此法规,是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下一步开放作法律上的铺垫,如果法规成型,业内热盼的中外合资信用卡公司有望成为现实。

  央行昨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该法规的第13条,“境外投资者可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支付清算组织,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

  央行没有明确指出哪些机构将符合规定的内容。但据道琼斯报道,该《办法》起草小组的重要成员之一———央行结算支付司副司长谢众称,符合规定内容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信用卡发行公司。

  谢众表示,在央行和包括中国银监会在内的相关机构作进一步讨论后,除非《办法》内容出现重大调整,否则《办法》将于一两个月后正式生效。

  目前,外资银行不允许在中国独立发行信用卡。希望发行信用卡的外资银行必须与中国当地银行合资发行联名信用卡。

  谢众称,将来外资银行将获准与中国的合作伙伴成立合资信用卡公司,并可持有最高50%的股份。

  谢众表示,该草案还将允许国际信用卡发行商与中国信用卡结算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开办合资企业。这些发行商包括万事达卡国际组织和威士国际组织(VISA)。国际信用卡发行商的控股比例也将被限制在50%。

  这表明,央行将把支付清算组织的大门向外资敞开,而且外资入股比例高过目前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

  对支付清算组织,央行如是定义: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向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兴业银行一位人士认为,该法规是为我国金融业进一步开放作法律铺垫,同时也为业界热盼的合资信用卡公司的实现埋下伏笔。

  目前,我国并不存在信用卡公司,银行的信用卡中心仍是银行的附属部门,并不算法人组织。

  兴业银行人士称,信用卡领域迟早要放开,央行酝酿《办法》就是为今后“信用卡公司”的成立作铺垫,即允许银行的信用卡部门具有法人资格。

  尽管目前所有外资参与的信用卡都未建立信用卡公司,外资参与也称为“合作”发卡,而非“合资”发卡。但目前多数有外资参与的信用卡中心中都由外方人士担任正职,比如浦发信用卡中心CEO是由花旗银行委派、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一职也从上月起由恒生银行派人担任。事实上,这些信用卡中心早已按照公司化的模式来操作了。

  万事达卡国际组织大中华区总经理冯炜权向记者表示,中国入世以后,金融领域一些按照入世时间表开放、另一些比时间表还要提前开放。从《办法》来看,央行将今后金融开放的很多领域都覆盖了,是为今后的进一步开放作法律准备的。

  《办法》还就设立支付清算组织的条件做出要求,“设立全国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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