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和鼓励全社会招商引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地创造全民招商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扩大对外对内开放,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荐内外资项目、税收、技术、资金等到我区,并取得成功的国内外自然人。
第三条 所奖励的项目以扩大经济总量、增加区级财政收入为前提。
第四条 引荐生产经营性内、外资项目的奖励
1、引荐外商企业和内资企业的,给予引荐人投资总额0.7%的报酬金。
2、属于高新技术开发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享受按本条第一款核算报酬金总额的150%。
3、服务业项目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适用本办法,享受按本条第一款核算报酬金总额的50%至100%,其中普通服务业项目50%,金融保险项目100%,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4、报酬金的发放和项目实际税收相联系,从企业第一年竣工投产、产生区级税收开始,从实际纳税额留区部分中支付报酬金,当年实纳税收留区部分不能足额支付报酬金,顺延下一年度,三年内实纳税收留区部分仍不能足额发放报酬金的,不再兑现。
第五条 土地出让、租赁项目的奖励。出让、租赁土地,给予引荐人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赁费政府收益部分1.2%的报酬金。
第六条市政设施项目的奖励。引荐外资、内资在塘兴办市政设施项目的,给予引荐人投资总额0.3%-0.5%的报酬金,经营性市政设施的报酬金发放办法参照第四条第四款执行。
第七条 增税项目的奖励。引荐企业到区内注册、增加区级税源的,给予引荐人该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实际缴税留区部分10%的报酬金。
第八条融资项目的奖励。引荐国外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及其他机构低息贷款或无偿援助,用于非收费性市政设施或社会事业,且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给予引荐人额度不同的报酬金,其中普通贷款0.5%,低息贷款1%,无偿援助5%。
第九条 同一引荐内容同时涵盖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两项以上时,引荐人享受其中最高一项报酬金。
第十条 机构设置。成立塘沽区招商奖励办公室,设在计委,在区招商奖励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奖励基金的设置。政府奖励基金主要由财政出资建立,并逐步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由区招商奖励办公室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招商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7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塘沽区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天津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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