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塘沽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做好塘沽区招商引资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塘沽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中所指内外资项目投资总额是指:外方或区外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其中不含流动资金,且以资金实际到位为准。
第三条 根据引荐人的不同,适用以下款项:
1、引荐人即为受益方或与受益方有共同经济利益的,不适用塘沽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引荐人从事招商工作且为职务行为的,其奖励标准为应得报酬金的50%。
3、引荐人为非招商部门工作人员的,所引荐项目奖励核算报酬金的100%。
第四条引荐人确定。每个项目只限一个引荐人,当引荐人为一个以上时,由引荐人共同推荐并委托一个代表;引荐人由投资者和项目主管单位共同确认,在项目取得立项的同时,到区招商奖励办公室备案,经区招商奖励领导小组例会通过后确定。
第五条 引荐成功确定。
1、内外资项目引荐成功的确定,以该项目第一年上缴税收为准。
2、市政设施项目引荐成功的确定,以项目竣工投入使用为准。
3、土地出让项目引荐成功的确定,以土地出让金实际到位为准。
第六条报酬金领取。经项目主管单位核算,区招商奖励办公室核对,报区招商奖励领导小组批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由引荐人领取。分次兑现的,需分次审批。
第七条组织领导。成立塘沽区招商奖励领导小组,由区长及常务副区长任正副组长,计委、外经贸委、建委、经协办、规划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海洋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招商奖励工作的整体推动、组织和领导,负责引荐人、报酬金总额的最终审批,负责塘沽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调整和修改的审批。
第八条常设机构。成立塘沽区招商奖励办公室,设在计委。负责招商奖励的日常工作。引荐人在引进项目过程中,凡涉及政府审批内容的,招商奖励办公室有义务且有权利帮助协调,协调无效时,上报区领导小组解决。
第九条 资金来源。由区级财政和街、镇、海洋园区等二级财政出资建立政府奖励基金,确保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例会制度。区招商奖励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对有关招商奖励事宜进行审批。
(信息来源:塘沽区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天津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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