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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条淑女”宣传“虚胖”被撤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 10:43 新文化报

  本报讯 (记者刘艳杰)近期,一种叫做“苗条淑女”的新饮料进入长春市场,并且以可以“瘦身”减肥,“越喝越苗条”为主要广告诉求,吸引了一些消费者的关注和购买。然而,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长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检查中发现,“苗条淑女”宣传上涉嫌夸大,批准文号涉嫌违规,于是对市场上在售的“苗条淑女”进行了撤货封存处理,并公布监督电话0431-4692080,市民如遇与“苗条淑女”有关问题,可直接拨打。

  相关部门:具体取证结果近几天内公布

  “苗条淑女”打出的卫生许可证号是黑卫食健字[2003]第00047号,是哈药六厂生产的。就其出现的问题,记者昨日在长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了解到,目前还没有厂家人员与卫生监督所沟通。卫生监督所的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正在与生产厂家,以及黑龙江省卫生监督部门就此事件进行沟通,具体调查取证结果近几天内可能公布。

  记者随后又与生产厂家哈药六厂联系,厂家办公室负责人陈女士表示对此事并不清楚,市场部一位女士也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

  消协:问题确实 消费者有权退货

  消协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在此案例中,主要问题有三:饮料是否真的有瘦身减肥功能,要喝多少才起到作用,是否对所有人都有作用。还有,关于产品的相关部门批文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可以说,多数消费者都会依据厂家对产品的广告宣传所标示的功能去购买,权威部门既然确认有夸大宣传的嫌疑,就表明可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可能构成欺诈嫌疑,消费者有权退货并进行索赔,但必须持有购买饮料的有效凭证。并且,即使有消费者已经喝了一些,一样可以获得全额退款或者索赔。律师解读“苗条淑女”三大问题

  本报讯 (记者刘艳杰)记者昨日对于“苗条淑女”是否夸大宣传产品功效一事采访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先生。董律师结合相关规定,指出了“苗条淑女”存在的几大问题。

  外包装标示违反法律规定

  董律师告诉记者,“苗条淑女”作为一种功能性饮料,应属于保健食品范畴,其卫生许可证号:黑卫食健字[2003]第00047号,但是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而“苗条淑女”在瓶身醒目位置标明“苗条淑女瘦身果味饮料,越喝越苗条”,明目张胆地宣传该饮料的功效。同时,在其包装上还有一行名字:纯中纯苗条淑女果味饮料,但在瓶身正面却是“苗条淑女瘦身果味饮料”,“瘦身”二字还被刻意加大字号,又进行颜色突出对比,具有明显突出功效的用意。董律师表示,这在宣传上属于误导消费,如果消费者因此而被误导消费或是产生一些不良反应,可以凭购买凭证和相关证明向厂家索赔。

  广告中缺少“保健食品”标志

  董律师还表示,有关保健食品的广告,必须有明显的统一标志,以方便消费者识别,同时,在影视、报刊、印刷品、店堂、户外广告等可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志所占面积不得小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36。其中报刊、印刷品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直径不得小于1厘米,影视、户外显示屏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须不间断地出现,在广播广告中,应以清晰的语言表明其为保健食品。但在“苗条淑女”电视广告和平面媒体的广告中,却从未发现这一标志。

  未标注用量及明确适宜人群

  按照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标有: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以及保健食品标志,但遍寻“苗条淑女”外包装,并未发现上述内容。

  另外,对于其500ml饮料中60毫克~300毫克的左旋肉碱含量,有关专家指出,左旋肉碱确实能够促进脂肪代谢,但却因人而异,同时与摄入量的多少也息息相关,在这一点上,产品应该对此作以说明。(新闻编辑:曲兆佳)(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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