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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管买股不管卖如此咨询可免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 15:01 巨潮资讯

    一位股民咨询:今年二月份,我在电视上观看了某电视台播放的股票咨询节目后,便邮寄钱(3500元)去咨询服务机构,加入该机构成为其会员。他们是通过邮件和手机短信的形式告诉所荐股票的买卖点。可三个月来,他们推荐我买了3只股票后,就一直没告诉我该股票的卖点,结果我被深套其中,损失一万多元。服务合约是他们单方定出后邮寄过来的,上面有一条不得以任何原因提出赔款。请问,我可不可以告他们?我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打起官司,异地诉讼比较麻烦,具体应该如何操作?广东君诚律师事务
所李小红律师答:

    关于你所提出的问题,现回答如下。

    第一点,根据《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电台、电视台聘请个人做证券期货节目主持人播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即(分析并预测证券、期货市场及个股、期货品种或合约的行情走势,提供具体投资建议的分析文章、评论、报告等信息)时,必须对被聘人员是否具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查,被聘人员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时,电台、电视台不能聘其主持该类节目。第十条规定:电台、电视台播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对撰稿人是否具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查。因此你可以调查一下给你提供证券信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执业资格。

    第二点,他们的服务合约是他们单方提出后邮寄过来的,上面有一条———不得以任何原因提出赔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可以认为这种条款为格式条款,并且排除了你方的权利,他们在服务合约中约定这样的条款应是无效条款。

    第三点,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以下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地。如果你们的合约中没约定管辖地,又怕路途遥远而不愿意到被告所在地诉讼,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因为你汇款给他们即价款支付是在你(原告)所在地,您收到的服务也是在你(原告)所在地,因此可以认为合同履行地是在你(原告)所在地。

    第四点,他们提供的服务有瑕疵。他们没有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只告诉您买点没告诉您卖点。是一种明显的违约行为。因此,您可以在您所在地法院提出合同纠纷违约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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