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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的“馅饼”变成了陷阱》一文的回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 10:40 中国企业报

  尊敬的中国企业报社社长、总编:您们好!

  贵报《维权周刊》于2005年5月16日刊登的《招商引资的“馅饼”变成了陷阱》一文,引起分宜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此衷心感谢贵报对我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招商引资的“馅饼”变成了陷阱》一文刊登出来之前,分宜县委、县政府秉着对客
商高度负责的态度已对蔡天赐、王建兵租赁分宜宾馆的相关问题进行过多次调处协商,并已于2005年4月17日签订了《终止分宜宾馆事实租赁关系协议书》,工作开展得比较顺利。现将蔡天赐、王建兵租赁分宜宾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1年12月29日,福建客商陈国地与分宜县政府办公室签订了分宜宾馆财产租赁经营合同,租赁期自2002年5月18日起至2007年5月17日止。在陈国地开始对分宜宾馆进行装修并续建池塘多功能厅时,中国工商银行分宜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工行)出面,阻止陈国地继续兴建池塘多功能厅,并声明陈国地租赁的分宜宾馆财产所有权属县工行所有,陈国地与分宜县政府办单方面签订的合同无效。经了解,分宜宾馆大部分财产已于2001年8月被分宜县政府抵债转让给了县工行,用于转换分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已抵押给县工行的有效资产,引进海螺集团,支持企业改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现分宜海螺已实现年上缴利税3000多万元)。分宜宾馆抵债后,一直是由分宜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经营,因此,在此次招商出租过程中,县工行没有参与,县政府办也没有及时与县工行沟通。

  事情发生后,分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分别与省、市、县工行进行了协调,并积极协助陈国地办理了兴建池塘多功能厅的建设审批手续,尽量不使外商利益受损。2002年7月3日,县工行、分宜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陈国地达成了一致意见,三方重新签订了分宜宾馆财产租赁经营合同,租赁期为一年(县工行考虑到此类财产随时要处置变现,因此,合同只能暂签一年),即自2002年7月1日起至2003年6月30日止,年租金为15万元,按照出租资产比例县工行得租金9万元,分宜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得租金6万元。同时,合同还约定原县政府办与陈国地于2001年12月2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自行失效,以本合同为准。三方签订合同后,陈国地与福建客商蔡天赐、王建兵在分宜县工商局注册了“分宜县钤山宾馆”,3人合伙经营。2002年11月15日,陈国地将其钤山宾馆的经营股份全部转让给蔡天赐,并签订了转让协议,陈国地正式退伙,钤山宾馆由蔡天赐、王建兵合伙经营。蔡天赐、王建兵在合同租赁期间,按合同规定交清了年租金15万元。

  2003年8月11日,县工行向蔡天赐、王建兵发出通知,说明租赁合同已于2003年6月30日到期,如需续签速同县工行及分宜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续签事宜。但蔡天赐和王建兵接到通知后拒绝与县工行及分宜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续签合同,并拒付租金,两人仍继续合伙经营钤山宾馆。蔡天赐对此解释说,他之所以在2002年与县工行签订合同,是由于县政府办在2002年6月26日书面承诺了2001年12月29日所签5年期合同有效,而此次县政府办不再作出同样的承诺,这不利于宾馆的持续经营,因此,他没有与县工行及分宜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续签合同。县工行在多次向蔡天赐、王建兵催收租金并要求返还租赁财产未果后,起诉至分宜县人民法院。分宜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4年7月21日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终止县工行与蔡天赐、王建兵对分宜宾馆(县工行所有的财产)的租赁关系,并限蔡天赐、王建兵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县工行的租赁财产;二、蔡天赐、王建兵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县工行租金75000元(从2003年7月1日算至2004年4月30日止)及违约金15000元;三、蔡天赐、王建兵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县工行所有的池塘多功能厅平台上的临时建房恢复原状。宣判后,蔡天赐、王建兵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新余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分宜县人民法院在对钤山宾馆的财产依法封存时,遭到了蔡天赐的强力阻挠,县法院依法拘留了蔡天赐15天。至目前为止,蔡天赐尚未执行法院的判决。

  二、处理结果

  分宜县委、县政府对蔡天赐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视,并以积极的态度和极大的诚意来妥善解决此事,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亲自协调,多次与蔡天赐进行商谈,并在财政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拨出一笔专款用于解决好此事,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对蔡天赐作出了最大的让步,保障外商的合理利益。县政府办、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领导多次与蔡天赐、王建兵协商,商量解决具体问题。2005年5月9日,在市经管委协调下,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蔡天赐签订了协议书,达成了如下协议:

  1、蔡天赐原租赁的分宜宾馆财产按现有状况返还给分宜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2、分宜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一次性退回蔡天赐2003年前按合同预交的租金和管理费人民币95000元(县财政拨出的专款),负责承担法院判决、裁定的蔡天赐应付县工行的租金和违约金等9.38万元,负责处理蔡天赐在租赁期间所建的多功能厅等遗留问题。另财政拨出5000元用于帮助蔡天赐解决其与黄国勤合作经营的遗留问题。

  3、今后,分宜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蔡天赐双方不得再就分宜宾馆租赁问题提出异议,双方原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包括与县工行和县政府办签订的协议)自行失效。

  总之,分宜县委、县政府从招商引资大局着眼对蔡天赐作出了最大的让步,上述处理结果,蔡天赐非常满意。2005年5月9日,蔡天赐领到了退回的租金和管理费95000元,事情得以解决。

  最后,再一次感谢贵报对我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中共分宜县委宣传部

  200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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