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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到谈股权分置(5)情况千差万别 方案各不相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 05:4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周到,西南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证券业年鉴》顾问委员会特邀顾问。在世界金融实验室评出的2004年最具声望的一百位分析师中,排名第十二位。

  由于上市公司的情况千差万别,客观上存在适应各类公司不同情况的多种方案选择。随着试点的逐步深入,有些情形值得关注。

  一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认股成本与社会公众相同。大众交通(大众B股)2004年末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有中国纺机、水仙A3等18家本地上市或挂牌公司的社会法人股。大众交通持有上述社会法人股,都是溢价认购的,其认购成本与社会公众相同。这种情形在上海本地上市公司中还大量存在。中国纺机(中纺B股)即持有*ST永生、水仙A3等18家本地上市或挂牌公司的社会法人股。当时,社会公众股只能由自然人认购,非自然人以同一价格认购的股票,作为社会法人股不能流通。这一事实形成后,一直未能改变。与社会公众股认购成本相同,但未能流通的,还有一种情况。当时均按100元面值发行的金杯汽车,分为国家股、集体股、可转换优先股。集体股、可转换优先股后来分别转为法人股、普通股。后者在1992年上市。这种情况在历史遗留问题公司中大量存在。上述两类情况估计涉及约200家上市公司。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深入,这些问题会逐步浮出水面。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认为:由于非流通股股东取得流通权影响公司流通股的定价环境,以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平衡两类股东之间的利益,是试点公司的有益尝试。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局长贾小梁说: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时,要以建立补偿机制为核心。但现行政策并不规定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向流通股股东补偿。并且,股权分置问题是由诸多历史原因形成的。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以来,对国有股等流通问题并无禁止性规定。因此,上述非流通股股东会否向流通股股东补偿、能支付多少对价等等,值得关注。

  非流通股股东可能会不同意向流通股股东补偿或缺乏支付对价能力。一些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人数多,不容易召集。当非流通股股东未出席或委托出席有关会议时,该次会议涉及支付对价等决议,不应对它有约束力。此外,一些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已被司法冻结或处于质押期。其所有者即使表示愿以部分非流通股支付对价,但存在未必能兑现的可能。

  作者:西南证券 周到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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