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5年6月3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陕执一提字第051-1号民事裁定书。
该民事裁定书称,该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西证经字第22608号公证书及(2005)西证执字第39号执行证书,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关东科技园高科大厦18层(面积为1427.49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址:西安市北大街55号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白良。
被执行人:西安交大开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2号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太川。
被执行人: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298号。法定代表人:赵兴龙
2、本案基本情况。
2003年8月27日,西安交大开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科技)与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信托)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600万元,借款期限14个月。自2003年8月27日至2004年10月26日。本公司为开元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国际信托依约借款,但开元科技逾期未还。根据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03)西证经字22608号公证书,国际信托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陕执一提字第51号,此案提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3、执行通知书内容。
责令交大科技和本公司:
①向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整,截止2005年2月15日的利息10.9343万元整,罚息54717元整。
②承担案件执行费69806元。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公司关于本案的特别说明。
本案另一被执行人西安交大开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第二大股东西安开元科教的关联企业,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属于违规担保。
本次担保是公司前任董事长田西平,在没有告之董事会,亦没有履行审议程序的情况下,私自签署担保承诺书,为公司带来损失。公司已经与债权人、西安开元科教协商,尽量保全公司资产,减少损失。开元科教已经承诺,将于2005年6月内偿还该贷款。
五、备查文件。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陕执一提字第051-1号;
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5)西执证字第53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陕执一提字第51号。
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六月六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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