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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纳税担保适用条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 05:3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范纳税担保行为。

  《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适用纳税担保的三种情形:第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于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财产、收入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第三,纳税人同税务
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扣缴义务人因缴税争议申请行政复议的,也可以适用本《办法》提供纳税担保。

  《办法》规定纳税担保的三种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纳税人可以用其自身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也可以约定请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办法》同时明确了纳税担保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对其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进行强制执行;或者责令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逾期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作者:记者 吴占宇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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