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对我国现行的最低工资制度提出质疑,认为工资的形成应该遵循自由市场原则,由劳资双方谈判决定。而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背离了充分就业的均衡价格,只会使用工单位减少用工数量,从而将愿意接受更低工资的劳动者排斥在就业市场之外。而名义上的高工资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因为高于均衡价格的工资水平会推动通货膨胀,长期内劳动者根本拿不到实际的高工资。尤其是,中国有65%的农村劳动力,他们在农村的平均收入仅210元左右,大大低于目前绝大多数省市规定的最低工资。过于积极地推行最低工资标准并提
高该标准,反而可能不利于民生状态的改善。
依笔者之见,在劳动力价格问题上过于迷信市场本身的力量,其实是对市场的误读,最终会给用工双方都带来巨大伤害。因为,今日中国形成劳动力自由市场的基础条件尚不成熟,包括:劳工组织化、社会保障化、国家法治化。
高度组织化的资本跟一盘散沙的劳工之间,根本就没有平等谈判协商的可能,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强者制定规则,甚至直接影响政府决策,而弱者服从规则;所谓社会保障化,则是指建立足以维持失业者最低限度的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体系,是抵抗企业不公待遇的有力后盾。但是今日中国绝大多数平民,尤其是占全国总人口70%以上的几乎所有的农民,都没有享受到起码的失业保障。
在上述三个条件都不具备的前提下,迷信劳动力价格的市场自然状态无疑是场灾难,势必回到早期“原始资本主义”的弱肉强食状态,从而对穷人的生存空间形成极大挤压。其最终结果,将是企业主与工人的利益一起受损。
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成功地摆脱早期“原始资本主义”带来的种种社会危机,除了上述三大支撑外,当代国际社会还形成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工人的生产、生活条件等都作出了法律性的规定。这是一种“利己利人”的双赢之举。
在今天的中国,强调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会因此而增加失业率。企业在增加工人工资和减少用工数量之间,其实并不能简单划等号。如果二者之间要划等号,则企业必须承担两种后果:要么减少产量,要么降低劳动条件或者让工人加班加点。
事实上,通过改善劳动条件(包括提高工人工资),可以有效地增加就业机会。中央党校吴忠民教授曾经算过一笔账:如果严格按照每周40小时工作制,根据现有的劳工加班(大部分劳动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或足额的加班费)情况,全国城市中的各个行业以及农村中的非农领域总共可以增加4000万个以上的就业机会。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是一件一举多得的事情:可以大幅度地增加就业机会,大幅度改善民生状况;有助于大幅度地提升内需拉动力;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有助于巩固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
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绝对不是健康的市场经济,在发达的市场国家早已遭到摒弃,更不适合中国国情。“廉价劳动力优势”导致全国范围的“民工荒”犹在眼前,我们难道还要重蹈覆辙吗?
作者:萧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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