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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财物流拍将再拍或变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 16:4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玉迎通讯员李心源)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明确规定抵税财物拍卖流拍后,将继续降价拍卖或转入变卖。

  《办法》规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清偿各种费用、税款和罚款等之后,剩余部分将由税务机关退还被执行人。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则将继续追缴。《办法》还明确了拍卖优先的原则,除了经拍卖程序流拍之外,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
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

  《办法》特别强调,税务人员在拍卖、变卖过程中,严禁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不得擅自改变拍卖、变卖程序,违反者将给予处分。因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直接损失。

  网络编辑: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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