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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 12:3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拍卖变卖所得剩余部分要退还被执行人

  本报讯记者 黄宙辉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至此,拍卖、变卖抵税的财税有了统一的规矩。

  《办法》对抵税财务的拍卖、变卖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或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的买卖方式。该《办法》适用的执行对象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

  《办法》明确拍卖优先的原则。除了经拍卖程序流拍的之外,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在变卖环节,为了既要保护纳税人权益、防止贱卖,又要保证变卖成功、实现税款入库,《办法》对变卖价格的评估、确定,对变卖几种形式执行的条件、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后的清偿顺序是:首先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包括扣押、查封、保管费用;其次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抵缴罚款。剩余部分,税务机关退还被执行人;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继续追缴。《办法》同时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将全部拍卖、变卖收入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各种应纳税款。

  为防止税务人员在拍卖变卖中的不当或不法行为,《办法》对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明确规定:拍卖、变卖过程中,严禁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不得擅自改变拍卖、变卖程序,对违反者给予相应处分。因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损失。

  (日京/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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