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利好“救场如救火” 已有上市公司递交回购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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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 10:16 潇湘晨报 | |||||||||
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获悉,目前已有数家上市公司的回购申请递交至中国证监会。 “‘回购’目前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如果顺利的话,这一金融创新工具甚至月内就可能推出。”一位资深市场人士昨日表示,“另外,从市场层面来看,救场如救火,一旦市场继续下跌,也将会缩短作为利好之一的‘回购’的推出进程。”
回购有望实现“双赢” “‘回购”与现行的《公司法》并无冲突。”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而且“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一位市场分析师认为,股份回购救市理论基础在于——股票价格取决于股票内在价值和资本市场因素。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份将会对股价本身,特别是优质上市公司的股价给予支撑,股票回购可以实现上市公司和流通股东的“双赢”。 对上市公司而言,可以减少权益资本,增加每股收益,优化股本结构,从而提高股票的内在价值,而且还能缓解未来的派息压力。对股东而言,由于公司回购股票而使每股收益提高,会使公司股票价格上升;根据“信号显示理论”,股票回购会产生信号效应,即“公司管理当局认为该公司的股票价格已被低估”的信号,而使公司的股票价格回升,从而使公司的股票持有者获得资本利得;当公司持续在市场上回购股票或者高于市价进行要约收购时,现有流通股东可选择卖出股票套取利润,也可决定继续持有以期未来收益大幅增加,因此股票回购也可以视为导致企业资本变动的一种股利形式,即间接支付股利。 而本次证监会拟推出的回购因为带有救市的目的,出台匆忙,在股份回购目的或者说在什么条件下才允许股份回购方面没有作太多的限制及相应约束,也未对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作出规定,仅以合法合规来约束。 上市公司回购还须“优惠政策” “国内上市公司还没有形成投资者的文化,其圈钱动力远远超出其对股价的关心程度,上市公司动用大量资金回购股份维持股价显然缺乏基本动力。”市场大部分观点如此认为。谁会有意愿和能力进行股票回购? 上述分析师指出,从动机上分析,现有股票的估值水平明显偏低并拥有充足现金的上市公司,出于有利于未来市场融资等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希望维持长期良好公众形象的考虑,将有可能会通过股票回购的方式来回报现有流通股东。 博时基金的宏观经济分析师夏春则认为,从操作层面来讲,由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仍以国有企业为主,所有人缺位现象严重,上市公司距离“股东权益最大化”的标准尚有一定距离,特别是在股权分置的前提下,很多上市公司缺乏回购股份的动力。因此,为了让该办法能够真正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监管部门有必要考虑推出一些配套措施来增强该办法的实际操作性,比如:在修订后的新《公司法》框架下,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后可以不注销,待市场转暖后重新投放市场,以免除上市公司对经营资金的担忧;另外,也可以将上市公司回购行为和再融资适当联系,对于通过股票回购行为为市场稳定做出贡献的企业,在需要再融资时,可以给予一定的优先考虑。 总的来说,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再次表明管理层稳定市场的决心,对市场将是一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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