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的总体框架下,昨日证监会推出了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的操作细则———《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今后上市公司如认为有必要回购本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份,可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或要约方式等进行回购,并注销回购的股份。此举被广泛看作是管理层的救市措施。(记者薄继东)
盼望遏制下跌
国信证券的分析文章认为,股票回购对当前的股市将产生积极影响。它能有效维护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不被过分低估,从而可以避免市场出现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被普遍低估现象的长期存在,在现阶段对稳定股市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政策出台,能够在引导极端悲观的投资者重新树立价值投资理念和投资信心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是在当前情况下能够稳定股市的重要措施之一。万国测评的董事长张长虹认为,股票回购对设立流通股市价的底线有积极意义,毕竟在行情极端低迷的情况下,市场多了一个买家。然而张先生认为,《办法》更多地应该看成是一种长期的制度安排,对短期市场的激励作用不大。张先生觉得,目前的市场状况尚没有到达可能出现大量的上市公司回购自己股票的境地。同时,张先生不排除《办法》是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一个配套措施的可能。
世纪证券共和新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戴强对这种看法也表示赞同,他表示,股票回购有助于二级市场股价的合理定位,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运行效率,对抑制市场的非理性下跌有积极意义。但是戴先生认为,股票回购就目前来说,适用性还不广,也只能是一种短期手段。效果不容乐观
然而,由于《公司法》从未排挤过以注销股份为目的的股票回购,证监会的《办法》也没有说上市公司回购来的股票可以不用注销,因此事实上上市公司回购自家股票并予以注销的权利是一直存在的,《办法》颁布前后并无实质性改变。于是,疑问便随之而来:既然那么多年来,我们都几乎没有看到过有上市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A股进而将之注销的举动,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办法》实施后,就会涌现出大量的上市公司争相回购自家股票的景象呢?
劲融投资的总经理曾照祥认为,不排除所谓的救市措施只是“画饼充饥”,即便日后大量上市公司的股价跌破每股净资产,甚至票面,也不会出现大剂量的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行为。原因是:回购股票需要大量的现金支出,而多数上市公司缺乏资金。
此外,由于股票回购并非是一种强制性要求,因此上市公司即便有现金,多数也不愿意回购并注销自己的股份。
毫无疑问,那些所谓的主动表示愿意回购自家股票的上市公司,是不愿意花钱注销自己股票的。它们想的是,将来有一天还能有机会把低价回购来的股票抛出去。而这种行为却是《公司法》明文禁止的。基于上述理由,甚至有分析师认为,《办法》根本无需对上市公司股票回购资格做出种种限制。
案例回放
1994年10月30日,陆家嘴(600663)减资回购案:陆家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国家股减资的方案,以每股2元的价格协议回购国有股2亿股,由此陆家嘴成为我国第一家协议回购本公司股票并注销股份的公司。
1999年3月22日云天化(600096)与云天化集团公司草签了《股份回购协议》,宣布该公司有意协议回购集团公司所持有国有法人股中的2亿股。1999年5月11日股东年会表决同意回购公司国有法人股2亿股,回购价格为2.01元。2000年10月,云天化最终以当年中报每股净资产2.83元的价格回购了2亿股国有股。
1999年12月,申能股份(600642)以1999年中报每股净资产价格2.51元回购10亿国有股。
2000年9月,冰箱压缩(600619,现更名海立股份)回购并注销4206.2753万股国家股;
2000年12月长春高新回购7000万国有股,作价标准为2000年中报每股净资产3.44元。
(上海新兰德俞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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