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沧州开发区出台了《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以促进区内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按规定,从2005年起,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开发区科技发展基金”,支持企业的研究开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实现产业化的技术改造。进驻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一年免收房租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基金”给予相当于其
两年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两项合计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从认定之目起两年内,“开发区科技发展基金”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之后三年,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50%的财政扶持;经河北省信息产业厅认定,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从认定项目之日起三年内,“开发区科技发展基金”给予相当于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之后三年,给予相当于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50%的财政扶持。
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开发区科技发展基金”给予其相当于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
开发区鼓励在国外或在外地工作的沧州籍科技人员回家乡效力,对在创业服务中心从事科技开发工作的博士、硕士,由“开发区科技发展基金”分别给予每人每年三万元、一万元不等的补助经费,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各种专利并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开发区科技发展基金”资助其70%的专利申请费。
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在享有区内优惠的同时,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沧州市地方商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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