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隆刑事第一案”德恒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昨在重庆开审,拉开审判德隆的序幕
涉案金额208.89亿元,其中68亿不能归还
“德隆系”的灵魂人物唐万新在本案中作为证人而不是被告出庭
涉案7名高管个人最高非法集资100亿,最高可获刑10年
被业界称作“德隆刑事第一案”的德恒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昨天上午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该市高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德恒证券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高达208.891866亿元;同案被提起公诉的还包括韩新林等7名原德恒证券公司的高管,其涉嫌的罪名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德恒证券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张业光被另案处理,而“德隆系”的灵魂人物唐万新在本案中仅作为证人出现。指控一:非法集资200多亿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称,德恒证券成立后,在上海友联公司的指使和操纵下,与客户分别签订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以违法承诺保底和3%—22%左右的固定收益为诱饵,非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直至案发。
公诉方指控称,截至2004年7月27日,德恒证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8.891866亿元,涉及到413家单位和772名个人。
指控二:68亿资金不能支付
该资金用于购买新疆屯河、湘火炬、合金投资等股票和国债;调拨至其他单位,支付资产管理合同本金和利息,支付资产管理业务产生的中介费和理财费等。至案发尚有68.08612亿元客户资金未能兑付。
检方特别强调,为了规避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德恒证券公司对非法吸存资金和吸存资金的使用情况未按规定建立账目。
指控三:7名高管“明知故犯”
此次和德恒证券一同被提起公诉的,还包括该公司原7名高管。他们分别是:德恒证券总裁韩新林、副总裁郭建伟、副总裁邵义政、原副总会计师李普选、投资部经理王维刚、资产管理部经理王政和资产管理部经理谢云燕。
起诉书称,韩新林本人直接审核资产管理合同11份,吸收资金1.5亿余元,从中获取理财费用。郭建伟直接审核资产管理合同637份,吸收资金48亿元,产生中介费1800余万元,获理财费用2700多万元。
对邵义政、李普选、王政、王维刚、谢云燕的起诉中,公诉机关都提到明知违法还积极促进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并经手数目不小的中介费用和理财费用,其中仅王政一人审核资产管理合同1206份,吸收资金达100亿元之巨。律师观点一:围绕三焦点辩论
被告人韩新林的辩护律师、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陈敢律师称,案件集中在三点进行辩护。这三点是:本案是德恒证券公司单独单位犯罪还是与上海友联公司等单位共同犯罪;谁是共同犯罪中的直接主管人员;德恒证券公司到底有无经营资产管理的资格。
律师观点二:唐万新应是被告
按照陈敢的逻辑,德隆系灵魂人物唐万新成为矛盾的最后焦点,因为通过公开资料可以获知,从2002年开始,唐已经直接参与了上海友联公司的管理,“而在本案中,唐仅仅是作为一个证人出现。”
第一案审判德隆的标杆
按照律师界的看法,作为德隆系开庭审理的第一个刑事案子,德恒证券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审理,其结果将具有标杆的意义,影响着未来整个德隆系刑案的结果和走向。
“公开、公正地审理德恒证券公司的案子,对规范整个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甚至监管机构来说,都意义重大。”一位该案的相关律师说,“从这个案子开始的德隆审判,也将逐步揭开一个企业发展的秘密:它是怎么融资、怎么发展的,它都做了些什么,又怎么走向了结束。”
本报记者重庆摄影报道
非法集资最高判刑10年
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违法高管有人主动自首
在6月7日有关德恒证券及7名管理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审理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案发前,被告单位德恒证券公司有关责任人员主动向相关部门交代了违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事实,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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