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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财物拍卖有了规矩(1)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 05:33 深圳商报

  【新华社北京6月7日专电】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

  《办法》明确了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范围。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或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的买卖方
式。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按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办法》适用的执行对象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

  《办法》明确了拍卖优先的原则,规定除经拍卖程序流拍的之外,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后的清偿顺序为:首先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包括扣押、查封、保管费用;其次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抵缴罚款。剩余部分,税务机关退还被执行人;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继续追缴。被执行人应当将全部拍卖、变卖收入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各种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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