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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证:哪些上市公司可能回购流通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 05:3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证监会于近日公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就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相关问题作了规范,我们认为这将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影响。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是市场制度性建设的进步。此前《公司法》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是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限制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操作的实施,
此次《管理办法》的颁布是对《公司法》149条规定的细化,是沪深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相应地也为上市公司进行大规模股份回购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股份回购也将带来一定的市场机会。我们认为,股份回购运作对公司具有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上市公司因实施股份回购并注销后总股本的减少使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有明显提高,这有利于提高公司估值水平,市场可能会因此衍生出一个板块而进行概念性炒作;另一方面,股份回购往往预示着管理层认为公司股价被严重低估,公司投资价值相对突出。进一步分析,目前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已经启动,而改革方案应是多样化的,有一部分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可能会通过送股这一对价方式来获得股份的流通权,而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股份回购并进行注销的方式来展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这对上市公司会产生积极影响,其股价必然会得到市场的积极追捧。我们认为,流通B股的市场机会会相对比较大一些,由于B股估值水平远低于其A股,从股东利益最大化角度来看,优先回购流通B股是合理选择。

  三、股份回购并不具备广泛的推广意义。虽然《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上市公司大规模股份回购运作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具体实施起来却不是那么容易。其一、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需要满足几个条件,这就将绝大部分公司排除在外。其二、上市公司可能没有足够动力来进行股份回购。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并没有树立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回购流通股的主观意愿不强。并且由于股份回购行为将使公司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实施再融资计划,因为回购与再融资是一对冲突的行为,从这角度看,可能大多数上市公司没有足够的利益驱动来实施股份回购。其三、进行股权回购需要拿出大量的真金白银,这就需要上市公司手上要有足够的现金流。而从目前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来看,很多上市公司的资本负债率都比较高,而每股现金流也不高,缺乏足够的现金头寸,即使想进行股份回购,可能也是力不从心。因此,从多角度出发,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大范围进行股份回购是不现实的,我们更倾向于那些业务相对稳定,现金流充沛,资产负债率比较低,并且最近几年公司没有大规模扩张计划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实施股权回购运作。

  本版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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