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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背后有玄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 05:3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问:有这样一个真实案例,在该案例中,有关部门、企业、法院、企业的主办银行合谋,主办银行向新设企业提供贷款,新设企业以此购买老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老企业再把所获得的钱款一分不差地还给主办银行。事实上,主办银行没有增加一分钱的放贷,但却配合有关主体掏空了老企业,然后有关部门再宣布老企业破产,破掉了老企业的供应商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对这一案例中的法律问题该如何看待?

  罗培新(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在这一案例中,如果在老企业拿到变卖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钱款时,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针对老企业的破产申请并冻结了老企业的账户,则主办银行将面临无法收回新贷款的风险。但显然,即使在此时其他债权人对老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也可能会借故拖延,迟迟不予立案,老企业仍然有足够的时间将该笔钱款归还主办银行。从总体上看,这是一起存有共谋、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谋杀行为。处于转轨时期的市场,法律的作用只能是有限的,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守土有责,在市场建设方面承担更多的职责。

  问:目前我国的破产立法现状如何?

  韩长印(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破产法立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突破:(1)立法模式上实现了统一,即统一制定了企业破产法。(2)确立了破产法中的三个独立程序,即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组程序。(3)确立了经营者对企业破产的个人责任。

  但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仍然面临的难题有:(1)自然人破产问题。(2)破产重组程序面临的成本问题。(3)破产管理的组织问题。(4)关联企业破产讨债的问题。(5)银行债权的法定特别优先权问题。(6)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问题。(7)适用一般责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问题。

  作者:晓暮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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