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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规范抵税财物拍卖变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 05:2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办法》对进入税收强制执行后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作了明确规定。《办法》还规定了拍卖变卖的顺序,明确拍卖优先的原则,除了经拍卖程序流拍的之外,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
的抵税财物。《办法》规定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后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包括扣押、查封、保管费用;其次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抵缴罚款。剩余部分,税务机关退还被执行人;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继续追缴。《办法》同时明确被执行人应当将全部拍卖、变卖收入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各种应纳税款。

  作者:记者 吴占宇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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