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重庆6月7日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6月7日开庭审理“德隆系”下属德恒证券和该公司的7名管理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由于这是“德隆系”第一个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德恒证券的审理被称为“德隆系刑事第一案”。案发时尚有68亿元未兑付
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德恒证券公司成立后,在上海友联公司的指使和操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对
客户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的规定,与客户分别签订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以违法承诺保底和3%~22%固定收益率为诱饵,非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期间,德恒证券公司接受上海友联公司下达年度吸存资金的计划指标,执行上海友联公司制定业务量统计、融资费用核算办法等管理制度,将开展该业务所吸存资金交由上海友联公司以召开资金调拨会的方式统一调拨、使用。同时,为了规避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德恒证券公司对非法吸存资金和吸存资金的使用情况未按规定建立财务账目。
截至2004年7月27日,德恒证券公司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为名,以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向413家单位和772名个人变相吸收资金208亿元。上述资金由上海友联公司决定,主要用于购买新疆屯河、湘火炬、合金投资等股票和国债,调拨至其他单位,支付资产管理合同本金和利息,支付资产管理业务产生的中介费和理财费等。至案发尚有68亿元客户资金未兑付。案发前曾主动交代违法事实
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被告单位德恒证券公司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前,被告单位德恒证券公司有有关责任人员主动向相关部门交代了违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事实,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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