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冤徵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徵收企业所得税。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後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第八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後,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後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徵15%至30%的
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千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徵、减徵企业所得税期满後,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含70%),凭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後,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徵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後的税率低子10%的按10%徵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冤徵、减徵企业所得税期满後,经外经贸部门认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由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徵收企业所得税。如减半後的税率低子10%的,按10%徵收企业所得税。
在太原市城市老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1、技术密集、矢口识密集性的项目;2、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门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门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冤。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後年度均不得予以抵扣。
(信息来源:太原市地方商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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