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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将获准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10:20 法制日报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将获准许

  证监会公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报北京6月6日讯记者周芬棉为规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今日公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欢迎投资者和社会
各界提出意见,并将有关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5年6月12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办法有7章38条,即总则、回购股份的一般规定、回购股份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特殊规定、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特殊规定、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股份中应当忠诚守信,勤勉尽责。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就股份回购事宜出具专业意见。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回购股份相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并保证其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其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对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予以纠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进行欺诈、操纵市场或者内幕交易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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