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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2004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09:13 商务部网站

  内政商函贸管字[2005]147号各盟市商务局、兴安盟经贸委:现将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关于做好2004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中货协[2005]第42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本地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照要求认真做好2004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具体如下: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经过备案登记取得经营代码后,方可进行业务备案。二、业务备案需提供的材料为企业填写完整并在背面保证书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表三)。三、各国际货运代理企
业务于8月10日前将业务备案材料寄送我厅,同时,通过网络提交业务备案表(具体操作见附件)。自治区商务厅对外贸易管理处具体承办全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号政府大院5号楼624房间邮编:010055联系人:赵梅梅电话:0471-6946798附件:《关于做好2004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内蒙古商务厅二00五年六月一日附件:关于做好2004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中货协[2005]第42号各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实施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贸函〔2005〕25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快货代行业诚信与自律体系的建设,维护稳定、健康的货代经营秩序,全面提高全行业经营水平,现就2004年度货代企业业务备案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负责核对本地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的有关内容,汇总分析本地区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动态以及经过业务备案所反映出的货代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同时,各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应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本地区国际货代企业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建立备案档案,并对其进行及时、有效、连续的管理;对业务备案表中的各项数据要做到逐项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这有利于了解货代企业经营现状和全面分析货代市场的状况,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二、各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货代企业业务备案工作,指定具有行业管理能力的专人专职负责,并保持专职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就此项工作向企业收取费用;积极配合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做好企业业务备案工作。三、各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应加强与当地工商、海关、商检、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宣传货代企业业务备案的积极意义,贯彻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加大对货代企业的政策宣传,使货代企业及时了解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积极办理业务备案,共筑行业诚信与自律体系,促使行业自律落到实处。四、货代企业须于2005年8月底前直接或通过网络向各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报送备案材料。办理业务备案所需的材料、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见附件一、二。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备案的企业,均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的业务备案,在本年度内将无法再予重新办理业务备案。联系人:综合业务部主任林 忠 联系电话:010-64916407传真:010-64985673e-mail:linzhong@cifa.org.cn附件:一、〔《业务备案表》三〕操作程序二、〔《业务备案表》三〕数据录入标准及注意事项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附件一、〔《业务备案表》三〕操作程序经过备案并取得经营代码的企业,才能通过网络或直接再向当地的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递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三(以下简称〔《业务备案表》三〕)。企业通过网上提交〔《业务备案表》三〕的操作程序如下:1、在地址栏中键入http://iffe.mofcom.gov.cn或http://iffe.ec.com.cn2、需点击页面左侧“业务备案”链接,输入企业经营代码和数据年度,进入〔《业务备案表》三〕页面。3、按内容所示如实填报,表内不适合本企业填写的栏目可填上0。4、审核无误后,按“确定”。同时页面会产生随机验证码即打印编号。5、需点击页面左侧“业务备案表打印”链接,输入随机验证码即打印编号,可打印〔《业务备案表》三〕。6、如企业需要重新填报,可重复以上步骤,新上传的表格将自动覆盖旧的表格。如需打印还将生成新的打印编号。7、将打印好的〔《业务备案表》三〕、企业法人代表的保证书,盖上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后,寄送到当地的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8、当地的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收到企业递交的〔《业务备案表》三〕正本(步骤6)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保证书原件后,应与企业通过网络所呈报的〔《业务备案表》三〕电子数据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递交至系统数据库。在业务备案期限内,当地的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如应企业要求,可修改〔《业务备案表》三〕的内容。在期限外,企业和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无权再修改〔《业务备案表》三〕的内容。附件二、〔《业务备案表》三〕数据录入标准及注意事项〔《业务备案表》三〕数据录入时请注意以下内容:1、注意年度经营情况中各项内容的计量单位;2、各类营业额是指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总和(不扣除向承运人等最终支付的费用),不是缴纳营业税的依据。年营业总额=美元(万元)+人民币(万元),应以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或合并后的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准;3、没有具体开展经营活动的管理公司或下设分支机构,诸如总公司、集团公司等大、中型企业,在向所在地区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申报时,只须在年度经营情况中填写本部和其下属非法人企业的相关统计内容,并向备案机关或单位递交非法人企业名单;但无须填写其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统计内容,其下属法人企业须向所在地区的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申报;以免其分公司、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重复统计。4、仓储:主要指仓储租金收入和劳务费收入。其中劳务费用收入包括:装卸费、出入库费、拆箱装箱费、包装整理费等。5、缴纳税金,是指营业税、所得税、附加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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